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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于2024年12月27日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字﹝2024﹞639号)文件批复,批准征收稷峰镇吴城村集体土地22.944亩(全部为农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情况
征收稷峰镇吴城村集体土地22.944亩(全部为农用地),该宗地位于稷峰镇吴城村,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二、按照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稷政征补告﹝2024﹞14号)文件核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规定,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四、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征地补偿款30日内交付土地。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稷峰镇人民政府、吴城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六、县农经中心负责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稷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土地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汾河流域(稷山段)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晋政地字﹝2024﹞639号)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稷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九、公告期限:2025年1月22日—2025年1月31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22日
来源:稷山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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