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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争取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抢夺、藏匿子女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刘女士与田先生于2022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田。
双方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于2023年11月开始分居。
小田随母亲刘女士一起生活。
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田先生擅自将小田带至河北老家抚养。
随后,刘女士带人到河北田先生父母处,试图将小田强行带走。
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
协商无果后,刘女士以田先生侵犯监护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女士称,请求判令田先生立即停止对刘女士行使监护权的侵害,将小田送回,由自己继续抚养。
如果小田无法跟随自己生活,要求将小田接走进行探望。
田先生则认为,刘女士的性格及言行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不适宜抚养孩子,且刘女士也存在抢孩子的情况。
如果孩子由刘女士抚养,也主张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另一方的监护权,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父母双方的监护权是平等的,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
本案中,田先生擅自带走小田并拒绝送回,而刘女士伙同多人到田先生的住处采取生硬方式抢夺小田,上述行为不仅对小田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另一方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
考虑双方当事人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鉴于小田未满两周岁,根据双方的工作、生活居住及对小田的监护能力和条件等情况,小田应由母亲刘女士直接抚养为宜。
在刘女士直接抚养期间,应对田先生探望小田给予协助配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双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予以批评,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正确、理性处理家庭矛盾,督促双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共同为小田的健康成长创建良好的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田先生将小田送交刘女士,暂由刘女士直接抚养;
田先生每月可将小田接走探望3次,刘女士具有协助配合的义务;
在保证小田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双方也可协商确定或变更探望时间、方式、地点。
一审作出判决后,田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普法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属于夫妻双方因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父母一方擅自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构成对另一方监护权的侵害。
本案中,刘女士与田先生作为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双方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均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违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法院对二人的行为均给予否定性评价。
双方的抢夺行为对孩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且小田出生后在北京随父母共同生活,是未满两周岁的低龄幼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结合双方的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及对小田的监护能力等因素,确定小田暂由母亲刘女士直接抚养,并就田先生探望小田的频率、方式作出认定。
法官提示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
在处理婚姻纠纷时,夫妻双方应始终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协商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避免因家庭矛盾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更不能为争取抚养权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侵害另一方的平等监护权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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