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1.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矿业公司各机关部室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载明:2024年以来月度考核全员得分均在90分以上,全额兑现安全目标责任工资;考核不精准,部分扣分项依据为:“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需加强”“抵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需加强”“部分安全工作方面不能超前预防”;未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履职监督考核办法》安全管理责任相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5月22日向陕西陕煤XX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中第1条“陕西陕煤XX矿业公司编制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履职监督考核实施细则》(〔2024〕142号)与公司编制的《全员安全责任制》脱离,即考核内容与岗位责任不相符,不能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责令限3日内改正。”未整改到位,仅修订了《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履职监督考核实施细则》《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办法》,未修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具体标准;3.公司对4月5日检查发现的建庄煤矿“403皮带机头两个驱动滚筒温度传感器距离滚筒表面超过20mm”重大事故隐患,未按照公司《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将责任人行政处分呈报公司责任考核部门;未按照调查处理决定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处罚内容:1.处13万元的罚款(¥130,000.00);2.处3万元罚款(¥30,000.00);3.给予警告,并对陕西陕煤XX矿业有限公司处2万元罚款(¥20,000.00)。
违法行为类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2.《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1.《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四罚〔2024〕1056-1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18
处罚决定日期:2024/09/17
处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