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规范露天焚烧秸秆,防治大气污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对水稻、油菜、玉米、棉花等农作物的秸秆按照下列方式予以利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编制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机构研发、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设备,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秸秆低茬收割、还田利用等成熟实用技术列入农业技术推广目录并予以推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教育、科学技术、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气象、机场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烧区,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条 村(居)民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由村(居)民委员会汇总需要露天焚烧秸秆的数量并上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七条 露天焚烧秸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区域、数量和时段焚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以及对秸秆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利用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秸秆综合利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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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人大 石鼓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