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何某被行政处罚——

文摘   2024-11-13 17:45   四川  
典型案例

四川·南充

2024年

南充公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网络水军”

违法犯罪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自公安部部署开展

“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以来

全市公安机关

坚持“全链条、全平台、全领域”覆盖

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本期,小编详细为大家介绍

近期南充公安网安部门侦办的

五起典型案例

01


暴力催收民间借贷,抓!


近日,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打掉一个通过伪造信息、制作虚假法律文书等方式,“软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团伙。

经查,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及高坪区的多个某法律咨询公司,分别成立内部法务部、诉讼部、交付部、催收部,通过抖音、小红书等平台冒用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人员等身份,以非法手段调取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虚假法律权益文书,网暴债务人催收民间债务牟利。其中,涉案的几家公司2023年3月至今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达数万条,暴力催收非法获利40余万元。目前,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已移送至高坪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02


某单位工作人员官商勾结?谣言!


近日,阆中市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阆中市民廖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称,“阆中市某单位委员家属官商勾结欺负百姓”。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该视频发布的内容不实,视频涉及的单位并无该名职工,廖某的行为涉嫌虚构事实。

随后,阆中市公安局网安大队依法对廖某进行传唤。经询问,廖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承认自己因不满法院民事纠纷判决,造谣中伤法院审判工作。目前,涉案嫌疑人廖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处罚。


03


“本地桶装饮用水有毒”?谣言!






近日,仪陇县公安局民警工作时发现,该县网民陈某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涉本地桶装饮用水视频,称“水里面有毒”并在网上传播扩散,引发广大网民关注。



(抖音发布截图)

部分网民对此展开讨论,并对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深感担忧。饮用水安全事关千家万户,极易造成社会恐慌,任由谣言扩散势必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

(部分网友评论)

为防止谣言进一步扩散,造成更恶劣的社会影响,仪陇县公安局多警种联动,紧密协作,将涉嫌散布谣言的陈某抓获。据交代,陈某在经营售卖桶装水过程中,因与他人产生经营纠纷,对其经营方式心生不满,便在网络平台发布涉他人商铺谣言信息。

因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04


男子编造多起凶杀案谣言,抓!



近日,仪陇县网民宋某为提高所经营网店知晓度,引流网民购买其网店商品,通过网上搜索热点新闻进行剪辑,再配以虚假事实文字制作视频,将内容通过多个平台账号发布,供网民观看点赞,吸粉引流。


谣言一 “四川德阳一村干部工作期间被打身亡”

视频内容捏造“四川德阳市某地村委会副主任在工作中被人殴打致死”。经警方核查,该地并无视频中描述的村镇,更未发生村干部工作中被人殴打致死案件。该谣言实属“无中生有”。



(抖音截图)


谣言二 又一持刀杀人案!安徽银行行长被杀身亡

视频内容捏造“安徽一银行行长被人残忍杀害,凶手竟然是他的下属,死者是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农商银行的行长”。经警方核查,安徽省含山县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9月4日辖区某银行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而视频中提及的地方并未发生凶杀案件。该谣言实属“移花接木”。 



(抖音发布截图及官方警情通报)

因宋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目前,仪陇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05


杜撰“民间借贷”不实信息,抓!




2024年9月,营山县居民何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杜撰他人拖欠其钱款等不实信息,引发网民负面跟评。后经营山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核实,该视频内容为虚构,何某因在生活中遭遇挫折,对社会不满,遂想借用“民间借贷”制造话题,吸引大众关注。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何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侮辱、诽谤他人

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侮辱罪、诽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实践适用中区别“一般性谩骂”与“诋毁性侮辱诽谤”其一,从目的上来说,一般性谩骂原则上没有贬损他人人格、损毁他人名誉的目的,仅是为了发泄情绪。其二,从语言内容上来看,一般性谩骂用词比较低俗、常见、易于被大众理解描述,诋毁性侮辱用词比较具体。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法律依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络安全法》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活动

法律依据: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

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突发事件应对法》

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

法律依据:第五十二条 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一旦构成违法犯罪的

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南充公安呼吁广大网民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来源 | 南充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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