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风萧瑟,天气清冷,黄渡镇伍家湾渡口却“生机盎然”、“一片祥和”,大家围在这里,盘点车上的鱼苗,热切讨论着接下来即将进行的增殖放流活动。
车上整整齐齐码放着数十袋不同品种的鱼苗,由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所购买。
在本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采用横拉捕渔网具相结合的方式,在为期10年的禁捕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共计造成渔业资源损失4697.55元。
营山县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在捕捞水域开展价值相当4697.55元的增殖放流以恢复生态环境,并没收作案工具。
为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有效震慑非法捕鱼行为,进一步增强禁捕区的法治观念和生态保护意识,营山县法院提前谋划,在咨询农业农村局后,确定由被告人购买四大家鱼鱼苗进行放流,并及时联合县检察院,广泛发动周边群众现场见证增殖放流,适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大家纷纷站在堤岸边,顺着河流投放鱼苗,一尾尾鱼苗争先恐后往外游出,欢悦的摆动着身体,画出一圈圈优美的弧线,游向深处......
增殖放流是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的补充,修复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营山县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质效办好生态环境“每一案”,做好生态保护“大文章”。
来源 | 营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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