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22年4月1日2时59分许,马某洋驾驶鲁DN***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滕州市北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华物流园南门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杜某利驾驶的鲁DQ***K号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该货车又与鲁某兰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事故造成马某洋、杜某利、庄某勇三人受伤。发生事故后,马某洋弃车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酒精含量检验,马某洋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5.9mg,达到酒后驾驶机动车程度。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庄某勇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某洋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2024年1月24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造成终身禁驾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编: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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