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截止2024年8月31日,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123辆,经通知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我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扣留机动车基本信息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复 审:程文峰
初 审:邓家宇
关于督促当事人处理扣留机动车的公告
截止2024年8月31日,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在交通管理中扣留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共计123辆,经通知仍未前来接受处理。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綦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我支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扣留机动车基本信息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二O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复 审:程文峰
初 审:邓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