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自制枪、消防灭火枪、射钉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易燃易爆物品类
1.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乙醇)、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含)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等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及其专用容器。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及其专用容器。充有气体的气球禁止携带。
3.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粉剂)、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三)爆炸物品类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及含有炸药的成品、半成品装置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3.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四)管制器具及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其他器具类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用棍棒、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弩、弩箭、自带动力的钻和锯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五)腐蚀性物品类
盐酸、硫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六)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
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弃物、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常见的如:流感病毒、肠道病毒、炭疽杆菌等。
(七)毒害性物品类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农村部公告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常见的如: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八)放射性物品类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九)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行安全的物品类
1.以电能为驱动方式的代步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折叠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60Wh或标识不清、不能确定能量值的锂电池或含有上述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
3.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5.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持有、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一)易造成严重伤害的民用生活生产工具类
1.包含但不限于金属、陶瓷等材质的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日用刀具或者雕刻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单品刀刃部分不超过10厘米(含),并且在包装完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每人限量携带1把。
2.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钻子、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等生产工具,单品全长不超过25厘米(含),并且在包装完好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情况下,每人限量携带3把(根)。
3.球棒、木棍等棍状物品,单品全长不超过50厘米(含)并且直径不超过6厘米(含)的,每人限量携带3根。
(二)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类
1.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10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
(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16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
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计算。
2.酒类饮品:
(1)包装酒类饮品: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6000毫升(含);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2)散装酒类饮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包含容器质量在内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
3.其他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生活用品类:
(1)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摩丝、发胶、染发剂、车用柏油清洗剂、化油器清洗剂等用自喷压力容器包装的, 每人限量携带单品容量不得超过750毫升(含)或750克(含),累计容量不得超过1500毫升(含)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2)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每人限量携带单品容量不得超过750毫升(含)或750克(含),累计容量不得超过1500毫升(含)或1.5千克(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
4.普通打火机:每人限量携带2个(含)。
5.安全火柴:每人限量携带2小盒(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