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长等3人遇难!副矿长酒醉脱岗未接听电话!7人移送司法,14人被处理!

百科   2024-11-14 12:39   北京  






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公司“6·7”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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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4时50分,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矿(以下简称平顶山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3人遇难、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81万元。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报送事故信息。

一、事故概况

事故时间与地点

时间:2024年6月7日4时50分

地点: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公司平顶山煤矿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事故类型与损失

事故类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人员伤亡:3人遇难、5人受伤

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681万元

事故救援与报告

事故发生后,煤矿自救互救与政府部门应急救援迅速展开,经全力救援,所有被困人员被救出,但3人不幸遇难。事故发生后,煤矿未及时主动报告事故信息,存在迟报现象。

事故调查组成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责任等。

二、单位概况

企业基本情况

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属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某,实际控制人也为董某。公司下

属平顶山煤矿,位于昭通市镇雄县中屯镇头屯村,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

煤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开采C5煤层,煤种为无烟煤,瓦斯等级鉴定为低瓦斯(但按突出矿井管理)。

矿井安全生产系统及采掘布置

矿井采用平硐+斜井综合开拓方式,设有完善的通风、供电、排水、瓦斯抽采、提升运输、安全监控等系统。

事故发生前,矿井内布置有多个工作面,其中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正在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巷的正常掘进。

三、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情况

2024年6月6日中班,掘进队在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作业时,皮带机位置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并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突出煤炭1吨多。

地面值班领导高某(机电副矿长)酒醉脱岗未接听电话调度员接到报告后,未及时撤出井下作业人员,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6月7日零点班(6月6日23时至6月7日7时),掘进队在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继续作业。

当班出勤72人,其中有38人未携带标识卡。带班矿领导为通防副总工程师张某义。

6月7日4时50分,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四、遇难人员情况

遇难人员共3名,分别为:

李某金,掘进班班长

郭某均,掘进队队员

张某,掘进队队员

这3名遇难人员在事故发生时均位于115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迎头作业区域。

五、事故直接原因
1、地质条件复杂

事故地点位于向斜轴部的断层尖灭区,地应力大、瓦斯压力大、煤质变软,具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

2、防突措施不到位

煤矿未消除突出点附近的煤层突出危险,掘进机清煤作业诱导突出,导致事故发生。

具体分析

事故区域原始瓦斯含量为13.14m³/t,瓦斯压力达1.30MPa,地应力大,煤体破坏类型为Ⅲ~Ⅳ类,受地应力、构造应力影响显著。

6月6日中班已出现瓦斯超限及瓦斯动力现象,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有效防突措施。

1153运输巷第五评价单元顺层钻孔未覆盖事故发生区域,抽采效果不达标,且煤矿伪造抽采数据,编制虚假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六、事故间接原因及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平顶山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在明知存在瓦斯超限及突出征兆的情况下,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入井作业。

2、蓄意造假,逃避监管上传假数据,隐瞒真实瓦斯浓度;部分入井作业人员未携带识别卡或携带不具备定位功能的识别卡;通信联络系统外接线路,实际使用的调度电话不具备录音功能。

3、制度落空,责任缺位

实际控制人、矿长及总工程师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防突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4、能力不足,管理混乱

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能力素质不足,安全意识淡薄,习惯性“三违”情况突出。

5、迟报事故,影响调查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事故信息,蓄意隐瞒监控系统造假的违法事实。

(二)沈阳研究院开展鉴定工作有差距

鉴定项目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现场主导参数测定和施工,不掌握鉴定巷施工进度和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三)地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1、驻矿安全监管组

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瓦斯防治工作失管失察,未发现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2、镇雄县泼机片区能源管理所

未督促煤矿按突出矿井管理,监管执法不到位。

3、镇雄县能源局

督促邻突矿井精准“戴帽”不及时、不到位,推动监管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有差距。

4、昭通市能源局

督促镇雄县能源局履行监管职责有差距。

(四)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镇雄县人民政府未有效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人员(7人)

1、张某明,掘进队副队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2、王某宽,监控室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3、郭某盼,通防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4、张某义,通防副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5、乔某峰,采掘副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6、郭某飞,总工程师,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

7、吕某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犯罪,并因迟报事故受到额外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4人)

对包括瓦检员、安全员、调度员、掘进队队长、防突技术员、地测科科长、调度室主任、安全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法定代表人在内的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吊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等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其他处理人员

对包括驻矿监管人员、中屯镇及镇雄县相关领导干部在内的22名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其他处理。

(四)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镇雄县平顶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进行智能化改造及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2、责令中屯镇党委、政府,镇雄县能源局,镇雄县人民政府分别向上级作出检查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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