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上午,东方市新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新龙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拖拉机购销合同纠纷,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原来,11月5日,鲁某与谭某共同购置了一辆价值 46000元的拖拉机,并与经销商协商先支付 20000元首付,余下的尾款分两个阶段支付,即在11月15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别完成尾款支付。然而,合作过程中谭某突然退出,这一意外变故使得鲁某在资金筹备上出现问题,无法按照初始约定于11月15日前支付首次尾款。鲁某与经销商进行沟通,经销商要求鲁某必须在1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的26000元尾款。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冲突由此产生,这一纠纷不仅关乎双方的经济利益,也对当地商业交易秩序产生了潜在影响,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影响社区和谐稳定。
11月18日上午,新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新龙司法所迅速介入。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秉持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仔细倾听双方诉求与理由。他们分别与鲁某、经销商进行深入交流,一方面向经销商解释鲁某因合伙人退出面临的实际困难,争取其理解;另一方面也向鲁某阐明经销商对于资金回笼的合理担忧。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认识到合作与和谐的重要性,最终同意摒弃前嫌,达成和解。双方共同签订调解协议书,对后期尾款支付的具体方式、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将此次拖拉机购销合同纠纷化解于基层,有力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彰显了基层调解组织在矛盾化解中的关键作用,为构建平安新龙、和谐新龙迈出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