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如何挑出物业的毛病
能合理合法地不交物业费?”
这个问题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这样想,那这个小区真“有趣”!整个中国13亿人口,成千上万个小区,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建议有这类问题的人,可以没事的时候在缴费率60%左右的小区逛逛。
有的业主平时不交物业费还一天到晚嫌这嫌那不好,社会风气会被这些没有诚信,爱占小便宜的人破坏,好的蛋糕也会变成了一块发霉的蛋糕。
曾经有个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运营不下去,于是物业撤出该小区,业主们再也不用担心有人到家门口催费了,那个小区的大门从此打开了,原来觉得不是问题的问题都出现了:
业主因为一点点不顺心,开始拒交物业费,美其名曰你们做得好我们自然会交,可是物业好像怎么做也不够好?物业公司的运行有各项的成本开支,不交费的人多了,物业公司运转不过来,自然服务质量也就降低,所以建议各位业主有问题可以提出,可以要求改进,但不建议以不交物业费来达到目的。
拒缴物业费十大误区
误区一: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 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交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误区二: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误区三:认为法不责众,跟风不交费 律师说法: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 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误区四: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就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 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误区五: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在管理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六:灯光或噪音、排气等环境污染及环保问题 律师说法:这一类的环境和环保问题,特别是小区周围的这一类问题,物业并没有管辖权,业主可通过《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进行维权,找相关责任部门解决。 误区七: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误区八:房产流转过程中原业主欠费的问题 律师说法:《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这里明确了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费的连带责任。 误区九:以未签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误区十:因开发遗留的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小区里, 总有一些业主质疑小区物业 收的物业费都花到哪儿去了? 在这些业主的眼里, 物业公司简直就是暴利行业, 不劳而获,坐收渔利, 只收钱,不干活, 是寄生在小区业主身上的寄生虫。
最近看到这样一个问题
“如何挑出物业的毛病
能合理合法地不交物业费?”
这个问题吸引了我的注意力,如果大家都这样想,那这个小区真“有趣”!整个中国13亿人口,成千上万个小区,没有对比没有伤害,建议有这类问题的人,可以没事的时候在缴费率60%左右的小区逛逛。
有的业主平时不交物业费还一天到晚嫌这嫌那不好,社会风气会被这些没有诚信,爱占小便宜的人破坏,好的蛋糕也会变成了一块发霉的蛋糕。
曾经有个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运营不下去,于是物业撤出该小区,业主们再也不用担心有人到家门口催费了,那个小区的大门从此打开了,原来觉得不是问题的问题都出现了:
律师说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这也是公共的利益,故业主不能据此而不交纳物业费。
律师说法:《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都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大会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遵循议事规则,就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不能以此拒交物业费。
为了让各位业主能更直观地了解到
物业费的用处,
同时也能更放心地交物业费,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业主们所交的物业费都去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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