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
辽宁省朝阳市某小区一单元楼发生火灾,
居住6楼的张女士在逃生过程中
身体多处烧伤,
且火灾造成其住宅内墙装饰等损毁。
根据消防部门火灾认定报告,
单元一楼业主张某、王某在入户门公共部位
堆放纸壳等可燃杂物起火造成火灾蔓延。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张某、王某
每人各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等
▲楼梯间堆放杂物,引发火灾事故
2022年12月,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鸣华府小区一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该小区6号楼一楼大厅、过道、楼梯间杂物着火,火从楼底开始燃起,很快蔓延到楼上,有住户站窗外等待救援。
现场消防员逐户搜救,营救被困人员8人,其中5人抢救无效死亡、另外3人不同程度受伤。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2018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单位违法“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则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条第三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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