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小岚(化名)自幼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但父亲忙于工作疏于照顾,遂将其交由爷爷奶奶照顾,因父母双方各自忙于生活,疏于对小岚管教,致其长期游荡在社会上,与其他社会不良青年交往过密,且自我控制能力不足,沾染了不良行为习惯,多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岚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足够的关心爱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不利于小岚的身心健康成长,属于法律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因此,在案件开庭前,宁都县法院向小岚的父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在关注小岚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的同时,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
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同时,县妇联组织“宁姐姐”家庭教育志愿者讲师现场对小岚父亲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小孩健康成长问题以及如何开展家庭教育等方面进行专业指导,帮助其改善亲子关系,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教育讲师认真倾听了小岚父亲的讲述,全面了解了小岚的成长环境,帮助父亲分析小岚背后的心理动机,建议父亲给予小岚足够的关心爱护,看见接纳、理解尊重、倾听陪伴孩子,以及摒弃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正确地引导孩子,给孩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指导,小岚的父亲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承诺今后一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发出是县妇联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有效探索,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司法实践。下一步,宁都县妇联将持续提升家庭教育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完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落细落实,以实际行动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妇联寄语】
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父母是最重要的引路人,父母不仅要在物质上保障孩子的生活,更要关心、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生而要养,养而要教,教而有方”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承担其对未成年人的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以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妥善化解矛盾,同心协力抚养好未成年人。
来源 | 宁都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