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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采购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可以跟与采购人在委托合同中的约定,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收取标准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属于市场调节价格范畴,但是,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如果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是采购人单位内部有明确的内控制度规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能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原则上”是什么意思?
废标后招标人重新选择代理机构,代理费怎么收取?
答:如果废标是由于已经评出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所导致的,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原中标人收取代理服务费;如果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保证不予退还的条件中有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也可以不向原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废标是由于其他非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所导致的,则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后续补偿方案、收费对象及收费方式。
如果废标是由于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原因所导致的,则不应再收取相关费用,而且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其与采购人之间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向采购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一次招标延用三年的服务项目,代理费怎么收呢?
中标人未付代理费,代理机构能不退投标保证金吗?
有些项目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供应商有几百家,代理机构需要对几百家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87号令却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请问为什么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取消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实行自有市场竞争。但有地方财政部门在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公告的时候,以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过高为理由,拒绝发布公告,请问该财政部门拒绝发布采购公告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作为集采机构,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采项目的评审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由集采机构支付,目前我单位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但县财政没有给我们专项的评标评审费用,我们的意见是否能项目结束后向中标人收取部分代理费用用以支付本次项目的评标评审费用,即每次只收取本次项目所支付的专家评标评审费用而不多收取其他费用,目前我们的做法也都由采购单位支付评标评审费用,采购单位将这些费用在转嫁给中标企业,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事业单位能否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
在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模式下,采购项目单位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这种委托代理合同不应纳入采购范围。实际工作中,采购项目单位的上级单位巡察组提出两点意见,一是要求采购项目单位将供应商付费模式的委托代理合同纳入采购范围;二是要求采购项目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巡察组上述两项要求,是否与法律规则有抵触矛盾之处?
代理机构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包括收取的采购代理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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