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开国之初,在努尔哈赤和皇太极时期,遵循满洲传统,在宫中不设太监。后来世祖顺治皇帝入主中原,清朝一方面吸收接纳汉族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也考虑到方便皇室的生活,于是继承了明朝的宦官制度。
不过,清朝吸取明亡教训,因此对明朝的太监制度并非照搬全抄,而是有条件地进行继承,尽可能消除可能导致太监专政的隐患。
在当时,还有一些人在未经朝廷选拔之前,就私自净身,企图直接得到入宫当太监的资格。而从朝廷角度看,民间私自净身的做法,扰乱了宫廷选拔太监的秩序,因此对这种行为处分特严。
《大清律例》规定,未经朝廷选拔前私自净身者,需处以极刑,并且适用家属连坐制度:“敢有私自净身者,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隣及歇家不举首者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行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
虽然清律对私自净身的处罚非常重,不过民间有许多不懂法的无知百姓,为了多赚点钱养家糊口,还是会私下给自己的子孙净身,想送到宫里去当太监,犯了法而不自知。
不过,清朝对《大清律例》中这条规定的执行,也不是非常严格,这其实算是一种仁政。乾隆皇帝曾在谕旨中解释了虽有人私自净身,但一般不随意处斩的原因:“向来刑部定律,凡有私自净身人犯,俱问拟斩候。因念此等人犯,大抵因贫所致,是以加恩释放,发在热河当差。”
清廷此举,原为体谅民间疾苦。若非家庭非常贫困的百姓,不会轻易让子孙后代入宫去当太监,若因无知而犯了法,可以法外容情,将私自净身者发往热河行宫当差,免得这些本已赤贫的家庭再遭受家破人亡的痛苦。
如果民间私自净身现象是极少数个例的话,那么皇帝偶尔法外开恩,免去这些人的死罪,也情有可原。问题是百姓私自净身现象不少,如果次次都由皇帝法外开恩,那这条规定无疑会变成“僵尸条款”,也会影响到《大清律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原有条文进行改订,对类似事件的处理流程形成一套规范,免得每次出现此类事件,都要交由皇帝亲笔定夺,降低了行政效率。
乾隆五十年(1785年),乾隆到热河行宫避暑,偶然与一个小太监聊天,恰好成为了重新修订这条制度的契机。
这位有幸和乾隆皇帝说上话的小太监,名字叫做王成,是直隶安肃人。王成家中赤贫,其父母又不知清律规定,因此在他不到11岁时,就私自为他净身,并报到安肃县衙想送他入宫当太监。
王成被送到县衙后,当地的胥吏以私自净身是死罪作为威胁,想敲诈王成父母一笔。结果王成家实在太穷,一分钱都拿不出来,胥吏索贿不成,便将王成父子关押了起来。到后来乾隆下旨开恩,父子二人才被释放,并让王成来到热河行宫当差。
最让乾隆皇帝关心的,其实也不是这个小太监家庭的悲惨命运,而是这些地方基层差役的勒索行为。乾隆自己算了一笔账,一个普通百姓净身入宫当太监,朝廷只给其赏银五两,而当差以后在晋升主管太监之前,每月的工资也不过二两。如果在太监进宫之前,就遭到层层盘剥勒索,那以后谁还会送自己家孩子入宫当太监呢?
乾隆联系到当时宫中太监短缺的情况,认为基层官员的盘剥勒索,是导致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因此重处了勒索王成父子的胥吏,并下令禁止此类勒索行为,否则从严处罚。
此外,既然刚好宫中太监短缺,而严格执行《大清律例》上述条款又不现实,乾隆皇帝决定废除这条已经不合时宜的规定。从此以后,民间私自净身者,不再违反清朝法律,可以自行到内务府报到,经检查合格后入宫当差。这也同时杜绝了某些投机分子以刑律为要挟而进行勒索的现象。
当然,此类私自净身之人,若要真正进宫当太监,还需要满足一个重要条件,那就是家境贫寒且身家清白。确实是因贫困所迫,不得不自行阉割的人,才允许入宫当差。
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民间经常有人犯了法被通缉,也会选择私自净身,企图混入宫里改头换面,以逃避刑罚。对于这类人,则适用原来的律法,要罪加一等,从重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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