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生效裁判成为法律“白条”
河南平顶山:法检两院建立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共同提升执行案件办理质效
“撤销执行裁定书我是一字一句看完的,生怕错过什么重要内容,现在房子正在办理网签手续,真是太感谢你们了!”10月23日,当事人周丽(化名)再次来到河南省舞钢市检察院,向该院检察官范明阳表达谢意。
记者了解到,周丽全款购买的房子因为没有网签,在开发商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后,法院在相关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包括周丽房屋在内的部分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舞钢市检察院受理周丽监督申请后,依托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工作机制,与舞钢市法院磋商并向其制发检察建议,法院决定撤销原执行裁定。这起案件,是平顶山市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一个缩影。今年5月,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平顶山市检察院与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的意见(试行)》。目前,平顶山市两级检察院均与同级法院建立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相关经验做法得到河南省检察院肯定。
规范监督先行破局
“法院作出公正判决只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执行过程中,有的案件被执行人因故外出,甚至下落不明;有的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就转移财产、变相隐匿;还有些案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合同对抗执行……因为这些情况,生效裁判得不到执行,无异于在法律层面给当事人打了‘白条’。很多当事人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够了解,遇到困难不知如何救济。检察机关则面临案源少、检察建议刚性不足等问题。”说起执行难,平顶山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陈军伟深有感触。
如何方便当事人申请监督,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助推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法检两院如何进一步加强合作,形成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虚假诉讼犯罪合力?近年来,平顶山市检察机关持续研究、深入探索,通过制度机制创新解答了这两项“执行监督”之问。
2023年4月,经多次沟通协商,平顶山市法检两院达成共识,决定开展民事执行案件信息交换工作,同时探索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一方面,检察官定期到法院了解重点案件执行情况,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对专项执行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对法院结案的重点案件开展随机评查;另一方面,法检两院打通执行案件信息接口,实现对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信息、信访案件信息及电子版卷宗信息的共享,建立信息交换、案件情况登记、工作会商等配套制度。与此同时,平顶山市两级检察院积极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制作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小视频、宣传彩页和手册,增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
让执行法官在检察官眼皮底下接受监督,会不会引起法官的抵触情绪?对此,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一名执行法官表示:“一开始确实有疑虑,但当我们看到检察官秉持‘参与而不干预、参谋而不代替’的原则,以高质效监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后,疑虑就不存在了。其实检察监督对我们是一种保护,更有利于提升法院执行工作水平。”
凝聚共识高效协作
实践中,监督与协作怎样实现深度融合?记者带着疑问,走进平顶山市卫东区法院。
“这起案件的执行依据也存在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问题……”检察官谭辉正忙着审查案件卷宗,与执行法官就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探讨。在卫东区法院,经联络员协调,检察官可以进入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的计算机终端,查阅案卷资料,了解信访案件情况。
“有一起案件,我们根据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利用大数据筛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广东深圳的财产线索,通知法院立即进行核实、查封。可以说,我们不仅监督执行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还通过监督支持法官依法履职,合力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谭辉说。
“检察院是监督我们的,您不信的话可以去问问检察官。”在卫东区法院,这是执行法官经常对当事人讲的一句话。对检察机关来说,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是以实时监督促进全程监督的尝试;对法院来说,该机制是以工作协同提升执行质效的探索;而群众体验到的,是对合法权益更有力的保障,以及更多的司法人文关怀。
在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运行过程中,法检两院共同分析研判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等方面的线索,达成共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存在不同意见时,通过深入沟通弥合分歧。对发现的执行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托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法院及时纠正。
今年1月至10月,平顶山市基层检察院直接发现执行监督线索106件、受理执行监督申请案件102件,较2023年同期分别提高44.12%、29.87%,检察监督质效得以提升,群众对执行工作满意度显著提高。
协同联动拓宽渠道
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已成为平顶山市法检两院共同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效率、解决执行难题的纽带。接下来,能否持续推进执行信息交换工作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则是拓宽监督渠道的关键。
——以大数据赋能民事执行监督,即结合数字检察监督模型,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把脉民事执行问题,摸排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如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在涉创业担保贷款执行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中,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碰撞对比,发现98条监督线索。今年5月以来,新华区法院依托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邀请新华区检察院实时监督涉创业贷款案件集中执行工作。在新华区检察院监督下,新华区法院执行和解4件、执行完毕2件,执行到位金额38万余元。
——联合开展专项执行监督活动,即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协同法院执行部门共同研判疑难复杂案件,参与法院专项执行行动,督促相关检察建议落实见效。如卫东区检察院受邀参与卫东区法院“豫剑执行”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从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其他民事审判违法案件线索。卫东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卫东区法院规范审理关联案件,并对该案暴露出的监管漏洞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现了一案多赢的社会效果。
——共同开展涉执行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即检察机关对涉及民事执行工作的长期信访和重复信访案件进行重点监督,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如宝丰县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某因长期执行未果不断信访。宝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法院存在执行违法行为,监督其及时纠正。法检两院共同努力,促使王某、陈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矛盾圆满化解。
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工作开展以来,平顶山市基层检察院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0余件次,依申请受理执行监督案件30余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8件,均被采纳;与法院共同办理涉执行信访案件4件,矛盾均得到化解。
“创业贷款专项执行
活动日”的由来
11月1日,是平顶山市新华区法院每周五例行的“创业贷款专项执行活动日”。新华区检察院检察官受法院邀请,到现场与执行法官沟通相关案件情况,开展现场监督。
“想创业,资金不够怎么办?以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即可享受用于支持创业或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近年来,创业担保贷款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据检察官介绍,新华区法院“创业贷款专项执行活动日”的创立还得从一起案件说起。
2023年3月6日,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民事判决书。3月7日,新华区法院向姬某、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姬某、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新华区法院对姬某、王某进行证券、银行、网络相关账户资金查询。3月14日,新华区法院对姬某、王某进行车辆、税务、民政、工商、公积金、不动产相关查询。7月3日,新华区法院发放执行款物,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收到执行款17万余元。
新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新华区法院在执行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姬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存在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未及时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新华区检察院监督新华区法院及时纠正问题,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随后,办案检察官查询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发放贷款台账、逾期代偿台账,调取法院2016年以来涉及创业贷款担保诉讼案卷,发现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存在不依法起诉、撤诉后不继续追偿、判决(调解)后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存在执行文书未依法送达、有财产可执行而未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问题。
2023年12月,新华区检察院邀请新华区法院、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召开“开展创贷监督,保障资金安全”联席会议,在贷后管理、到期回收、逾期代偿、执行监督配合等方面达成共识,与新华区法院会签《保障创业资金安全十条意见》,加强协作配合,创立“创业贷款专项执行活动日”,明确由检察机关对涉创业担保贷款案件开展常态化执行监督。
今年以来,新华区检察院探索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该模型与法院裁判数据、法院执行数据、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还款数据进行碰撞对比,发现法院执行违法线索26件、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贷后追偿权行使不到位线索47件,分别向新华区法院、平顶山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发出检察建议。目前,相关案件已执行回款300余万元。
收到转账提示,她红了眼眶
“这个事折腾了好多年,今年终于解决了。我可以翻过这一页,向前看了。”11月2日,河南省宝丰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进行回访,执行申请人王某这样表示。
陈某于2014年11月向王某的丈夫借款48万余元,约定期限为3年。此后3年间,陈某只还了2万元作为利息。后来,王某的丈夫突然离世,王某打算找陈某讨要欠款,却发现陈某失联。2023年3月,王某将陈某诉至宝丰县法院。4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6万余元。判决作出后,陈某仍然没有行动。2023年7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询了陈某所有账户,发现除2000元存款外,陈某已无其他财产。此时,法院告知王某,陈某还有一起涉案金额60万元的诉讼案件也在执行中,因该案的执行申请发生在王某申请执行前,王某只能轮候冻结陈某名下资产。另外,因陈某的退休手续尚未办理,王某想申请查封陈某的退休金也无法完成。
兜了一圈,王某发现自己讨债只能“排队”,执行到的2000元钱款还被抵扣了执行费。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某无法接受这一结果,向平顶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2023年10月,宝丰县检察院接到平顶山市检察院移交的该案线索,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立即联系宝丰县法院,调阅执行卷宗,走访王某和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
调查核实陈某名下房产情况时,办案检察官有了新发现:陈某有两套尚未建成、未分配的安置房,而法院并未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基于该案实际情况,法检两院多次会商,认为陈某的两套待分配房产应视为可期待债权。宝丰县检察院建议宝丰县法院对这两套房产采取执行措施,并向房产所在地镇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我们要积极配合法院,不能让案件执行像陀螺一样,只在原地打转。”在宝丰县检察院检察长闻延菲指导下,办案检察官协同执行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量缩小双方意见分歧。今年4月,当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向王某归还欠款本息共66万余元。收到转账提示的那一刻,王某红了眼眶,拉着检察官的手不住道谢。
这起民事执行监督案,是宝丰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涉民生执行难问题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该院聚焦执行工作痛点问题,持续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解决执行难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老李终于拿到心心念念的“房本”
“兜兜转转这么多年终于住进自己的房子,谢谢检察院对咱们老百姓的事这么上心。”10月30日,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检察官谭辉接到当事人老李的电话。
老李的事还得从9年前说起。2015年,老李的房子被纳入旧城改造项目。他与河南某建设公司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却一直没拿到相应补偿。老李与该公司协商无果,起诉到法院,法院因故未予立案。2023年6月,老李向卫东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谭辉接待了他。
谭辉了解到,老李时年78岁,妻子长期卧病在床,老李每月3300元的退休金是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谭辉走访河南某建设公司,发现该公司经营困难,如果按当初的协议赔偿老李,仅违约金一项企业就吃不消。而且时隔多年,该公司领导多次变动,老李的事成了历史遗留问题。谭辉多次释法说理,使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企业责任,表示愿意在检察院监督下,与老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起纠纷。
经老李申请,综合考虑该案情况,卫东区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起诉,向卫东区法院提交了支持起诉书。办案法官告诉谭辉,案涉房产为问题楼盘,不可控因素较多,极易引发信访问题。谭辉多次与法官沟通,评估困难因素,谋划应对方案,一趟趟奔波在当事人、企业、法院之间,指导老李收集证据、申请立案。最终,法院决定受理并立案。今年1月31日,老李与河南某建设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卫东区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的达成,只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第一步。为避免调解协议变成一纸空文,卫东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办案人员依托民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对该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进行跟踪监督。根据调解结果,河南某建设公司应将两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至老李名下,附带两个车位,其余金额以免物业费方式进行补偿。检察官走访该公司,得知房产证办理遇到困难,便协调法院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帮助当事双方顺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经多方努力,2024年5月,老李终于拿到心心念念的“房本”。
监督纠正7年前的“先予仲裁”
“我的征信已经恢复正常,困扰我7年的麻烦事可算解决了。”近日,河南省郏县检察院办结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案件当事人如释重负。
因资金周转困难,家住郏县的王女士于2017年3月通过网上借款平台借款3万余元。根据王女士签订的借款协议,这笔借款期限为24个月。没想到,协议签订后仅30天,一份仲裁裁决书就送到王女士家。该仲裁裁决书显示,广东湛江仲裁委员会对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借款平台)与王女士民间借贷案作出裁决,确认被申请人王女士欠申请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万余元,要求王女士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每月向申请人还款2683.33元,任一期未还款逾期5日以上,申请人可要求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到期利息及逾期利息。
还款期定的是24个月,怎么30天就收到仲裁裁决书?而且明明只借款3万元,总还款金额却高出近一倍?一头雾水的王女士一边按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一边向借款平台申诉。后因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王女士决定停止还款。于是,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平顶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者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执行裁定,由郏县法院执行。2019年5月22日,郏县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王女士因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今年初,郏县检察院与郏县法院共同探索建立执行监督与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日常监督、协调落实等措施,从线索获取、类案检索、案情通报研讨、监督纠正落实等方面,为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提供全流程支持保障。王女士这起7年前的执行案件线索,引起郏县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
调阅卷宗后,检察官发现,该案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仲裁裁决作出之日借款尚未到期,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未发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该案中,仲裁机构可能存在“先予仲裁”问题。而且,王女士到手借款仅3万余元,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5.8万元不符。
此外,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平顶山市涉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共7件,均为民间借贷纠纷且依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案件。这7件案件中,只有王女士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其他6件均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据此,郏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驳回该案执行申请。6月28日,郏县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