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对《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苏园经〔2021〕45号)作出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技术改造项目。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基础奖补)。采用智能制造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企业所处的智能制造水平,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5%追加奖励(以下简称追加奖补)。”
2、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在奖补年度内,改扩建项目单个项目购置设备金额(需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不少于2000万元(含税),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购置设备金额(需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不少于200万元(含税)。”
3、将第七条第六款修改为“申报基础奖补的,提供购置设备票据清单及票据扫描件。”
4、删除第七条第七款。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追加奖补金额基于企业所处的智能制造水平、年度奖补资金预算总额进行计算。智能制造追加奖补金额=经认定的设备投入额×企业智能制造追加比例×智能制造调整系数。企业智能制造追加比例由企业所处的智能制造水平决定。获评市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厂)或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2%给予追加奖励;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厂)或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3%给予追加奖励;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含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工厂)或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四级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4%给予追加奖励;获评全球“灯塔工厂”或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达到五级的,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5%给予追加奖励。智能制造调整系数根据当年智能制造追加奖补资金预算金额和申报审核情况综合确定。”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于同一企业申报的同一年度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同类政策支持的,可叠加支持。”
7、在第十七条后,新增“企业为加快绿色低碳升级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循环经济项目投入,按照绿色技改项目申报指南予以支持”为第十八条。
8、原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经发委负责解释”调整为第十九条。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园区经发委关于修改《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文章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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