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法小课堂丨“双十一”刚过,网络消费维权怎么做?

文摘   2024-11-15 17:59   重庆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长法小课堂

“双十一”刚过

网络消费维权

怎么做?

近期

“双十一”的热潮逐渐退去

然而这场购物战线并未结束

“双十一”购物的同时

也带来一些新的消费纠纷

那么

网络消费维权要怎么做呢?



消费者如何判断自己受到商家欺诈?

经营者故意告知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存在质量问题等真实的情况,致使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选择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即可认定消费者受到欺诈。



如果遇到商家欺诈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欺诈的,可以要求撤销合同退还货款或服务费,并要求经营者按照货款或服务费的三倍进行赔偿。三倍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也就是说消费者最少可以获得赔偿金额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网络消费购物中,

哪些属于霸王条款?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

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

“一经拆封,概不退货”;

商家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遭遇霸王条款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拔打 12315 投诉电话;

 向经营者所涉行业主管机关投诉;

 涉及侵权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现网购商品有质量问题,

该如何处理?

可以退货、要求退换或者修理等,以及要求适当的违约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网购案件管辖地在哪儿?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编辑:长寿法院融媒体工作室


推荐阅读

法庭“枫”景︱ 长寿湖法庭为辖区乡镇定制专属“法治锦囊”


喜报!长寿法院一征文获《中国应用法学》“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执源治理研究”征文活动二等奖!


喜报!长寿法院4篇裁判文书、4场庭审获奖


更多精彩,请持续关注

长寿法院
发布法院资讯,推进司法公开,传递法治声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