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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来自长寿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冯二马,很高兴今天做客“法治大讲堂”栏目,和大家一起聊一聊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加深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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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法律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制定。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是守护当代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法律,2020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共七章六十八条,主要内容有“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及附则”等,突出“预防为主、提前干预”这一主线原则。
同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新变化。首先就是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坚持分级预防、分级干预。其次就是将专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不再使用“收容教养”概念,体现出关爱保护和教育挽救并重。最后就是强化各方社会主体的教育责任,齐抓共管、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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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多次旷课、逃学;(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四)沉迷网络;(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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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最重要的三大内容就是“干预不良行为”“矫治严重不良行为”“预防重新犯罪”。
针对“不良行为”,明确了未成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责任主体应当采取的具体干预措施。具体来说就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应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校则应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和区别对待具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训导、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教育管理措施。
针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在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除了严重不良行为以外,如果未成年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除了以上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以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重新犯罪预防”进行了专章规定,充实完善了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各个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教育责任;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的矫治责任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在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帮教责任。同时明确了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确保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预防其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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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很多原因,但最重要的我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就是家庭因素,未成年人家庭破裂、家庭中沟通不畅或者家长采取粗暴的教养方式,都会深刻影响未成年人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如果家庭中常有体罚、辱骂等情形发生,就会使孩子形成不良个性,从而在他的学习生活中采取类似的方式对待他人,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就是同伴因素,由于青少年自身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逆反心理强,受到同伴友谊的影响程度很高,为了保持在群体中的自尊和较高的一致性,未成年人有时会采取从众的方式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并且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容易被不良人员引诱误入歧途。第三就是自身因素,青春期是个体发展的敏感时期,这个阶段的孩子很容易显现出躁动、不稳定的情绪状态和思想波动,各种心理矛盾汇集在一起,往往让他们感到迷茫或者觉得自身受到束缚,难以有效管控自己的行为,进而作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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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学校、司法机关确实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着非常关键的责任,但国家同样要求和呼吁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条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八条也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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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身应当在学习和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不断提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水平,不与不良伙伴玩耍,更不能被人教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既要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诱惑,遇到问题也要及时同家长或老师沟通,寻求他们的帮助。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全社会各类主体的共同参与,更需要家长、学校高度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举止和心理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引导孩子解决问题。同时,我们人民法院也欢迎学校、家长带孩子来旁听我们的公开庭审,让孩子们可以更加生动地了解法律以及违法犯罪的后果。最后感谢听众朋友们耐心的收听,同时也感谢“法治大讲堂”的邀请。
编辑:长寿法院融媒体工作室
审核:谢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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