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光明区政府公布此次事故调查报告
7月13日上午,垃圾清运单位深圳*豪公司装载机司机聂某某按照工作安排来到涉事项目工地,清理垃圾。
中午12时10分许,聂某某铲完垃圾,准备将轮式装载机停到地下室,行驶至5号楼首层,准备左拐进地下室时,未注意到深圳*宁公司工人张某在其右前方通道右侧休息,驾驶轮式装载机将张某头部及身体碾压,聂某某发现异常情况后下车查看,见张某伤势较重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2时33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宣布张某已无生命体征。
1.聂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在未完全确认装载机前方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碾压到前方的张某,导致事故发生。
2.张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非作业时间在施工现场通道一侧休息,被车辆碾压死亡。
1.深圳*豪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聂某某违规没有人员指挥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深圳*宁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工人休息时间在施工现场休息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张某,深圳*宁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非作业时间在施工现场通道一侧休息,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鉴于其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二)聂某某,深圳*豪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要求,在未完全确认装载机前方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深圳*豪公司主要负责人谌某、深圳*宁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华,均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01 行人与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争道抢行,超速行驶;03 车辆安全行驶制度不落实,车况不良,车辆带“病”行驶;04 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我约束力差,行车中精神不集中;05 因风、雪、雨、雾等自然环境的变化,造成刹车制动时摩擦系数下降,制动距离变长,或产生横滑;07 行人与车辆不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抢越铁路道口。01 车辆驾驶人员需通过考核取得证件、参加安全教育并掌握安全技能,且车辆结构部件须符合规范、无故障,经驾驶人员检查确认后方可上岗行车。02 人员在机动车道行走时应做到不成群结队有碍交通;避让车辆时,应不避让于两车交会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无法退让的死角。03 按规定要求乘坐车辆,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等违规载人。乘坐车辆时坐在安全处,头、手、身不得露出车厢外,要防止车辆起动和刹车时跌倒。04 严禁人货混装,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超高、超宽。捆扎应牢固可靠,应防止车内物体失稳跌落伤人。05 车辆通过路口时,驾驶人员一定要先瞭望,在没有危险时才能通过。施工现场行车时,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道路情况不明要慢;线路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狭路、基坑边沿、坡路、叉道、行人拥挤地点及出入大门时要慢。06 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场地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07 装载货物的车辆,随车人员就站在指定的安全位置,不得站在车门踏板上,也不得坐在车厢侧板上或坐在驾驶室顶上,严禁人站在车铲或货物上随车行驶,也不得站在叉车车门上随车行驶。08 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在坡道上,应在车轮两侧用楔形木块加以固定。09 机动车辆不得牵引无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车与牵引物体之间,坡道上牵引时,车和牵引物体下方不得有人作业和停留。牵引前要检查确保牵引用的钢丝绳满足安全要求,并有专人指挥。10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01 行人与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不争道抢行,违章超车; 02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由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必须按厂内车辆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仅是限于厂内行驶。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能行驶。同时须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没有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证,任何人不准私自驾驶厂内机动车辆;03 驾驶员应及时掌握天气、道路与车辆状况,集中精力安全行驶;04 行人看见机动车辆或听到鸣笛声响,必须及时避让,不准明知车辆驶过来而不避让,也不准为了躲避尘土(刮风天)、泥水(雨后),突然从路的一侧跑到另一侧;05 各外进料口上料人员,必须站在安全位置上指挥车辆上料,机动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准靠近车辆。冬季生产时,必须与机动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离车辆过近,防止路滑导致意外事故发生;06 行人与车辆必须遵守铁路道口安全规定,不准抢越道口,道口堵车时,任何人不准从火车连接处跳过或从火车下面钻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