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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宇,(410521********8096),2024年2月16日15时许,在林州市姚村镇西环路付家河村西路段,郭某宇驾驶豫E9*Q*2号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李某红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红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郭某宇驾车逃逸。
郭某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以及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红不负事故责任。
2024年9月28日,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4年11月28日,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郭某宇作出终身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安阳交警微发布
编辑:方静
审核: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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