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人从湖南出发在汤阴盗窃举报信,被批准逮捕!

民生   2024-12-22 18:3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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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出发,途经四省九市,盗窃二人组“别出心裁”,盯上“举报信件”,意欲获取非法利益,在党政机关门口撬开举报信箱,窃取数个举报信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日前,在河南省汤阴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朱某某、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八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4年8月底,汤阴县某单位发现门口举报信箱被撬,存在信件被盗的可能,遂报案。经查,2024年8月,朱某某在明知上线收购举报信可能用于敲诈勒索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曹某某从湖南娄底出发,途经湖北省、山西省、河南省等多地市党政机关门口寻找举报信箱,伺机盗取举报信。

8月17日,朱某某、曹某某驾车至汤阴县某单位附近,朱某某在车内放风接应。曹某某将门口举报信箱撬开后,窃取信箱内的举报信件,随后驾车逃离现场,行驶途中还将举报信撕碎后扔在树林内,致使举报人的举报信件无法被查收。几天后,被举报人接到自称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被举报人未予理睬,直至案发。

“案件独特、案情特殊,全国范围内都很少见。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该案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犯罪存在争议,于是通过侦查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后,严格审查在案事实、证据情况,查询各地相似案件办理情况,明确了涉案两名犯罪嫌疑人未经投寄人或者收件人同意,私自盗取并开拆、毁损他人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随后,朱某某、曹某某以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批准逮捕。
10月21日,汤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由于“两高”尚未出台关于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该院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综合考虑行为人盗窃信件并非法开拆的内容属性、盗窃地点时间、次数目的、行为动机等因素,依法认定两名犯罪嫌疑人行为达到侵犯通信自由罪情节严重程度。

“朱某某、曹某某流窜多省寻找举报信件,非法开拆、损毁举报信箱内信件,阻碍了群众依法行使控告检举权,干扰工作正常开展,危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公信力,危及政治安全。”该院检察长谈及办案立足点时说道。
随后在提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向两名犯罪嫌疑人详细阐述窃取举报信件严重性,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表示认罪认罚。11月1日,汤阴县检察院依法向汤阴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 法:
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可以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
情节严重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通讯员:付雪萌)



来源:汤阴融媒

编辑:方静

审核: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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