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近日修订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案办法》从内部管理、质量控制、执业人员等方面明确备案要求,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同时进一步健全备案退出机制。
把紧备案入口 坚持从严监管
资产评估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提供资产评估专业服务,为上市公司等主体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价值信息,是服务资本市场公平交易、公开披露的重要力量。
2020年,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明确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备案,接受双方监管。截至目前,共有证券评估机构279家,较2020年备案制改革前的69家增长了304%。
为适应全面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信息和评估执业水平的需求,《备案办法》把紧备案入口、强化持续监管、畅通备案出口,集中解决证券评估机构未备案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发挥行业监管与市场监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协同性。
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备案办法》结合资本市场监管实践和市场主要关切,将备案业务范围调整为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范围界定更加清晰,便于市场理解。
根据《备案办法》,资产评估机构拟为下列八类证券业务活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应当进行备案: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2.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AB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3.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发行证券;
4.上市公司、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5.上市公司、挂牌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
6.其他涉及公开信息披露或引用的评估;
7.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产品的评估;
8.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另外,《备案办法》将备案时点提前到承接业务前,明确证券服务业务活动中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由符合备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提升未备案机构执业限制针对性。
明确内部管理、质量控制等备案管理要求
《备案办法》明确,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六方面要求:
1.内部管理规范,已建立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2.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
3.具备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
4.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5.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诚信记录良好;
6.备案材料齐备,相关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照业务环节分为首次备案、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备案办法》增加首次备案现场核验安排,加强入口管理——首次备案经审阅材料完备且符合规定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相关资产评估机构组织开展现场核验。
另外,《备案办法》增强持续备案要求,优化重大事项备案和年度备案有关规定,加强对机构证券执业情况的持续关注,督促问题机构持续整改。
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
《备案办法》进一步健全备案退出机制,明确依法终止营业、自行申请注销证券备案、虚假骗取备案等退出情形,完善证券评估机构“有进有出”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筛选及科学管理格局。
具体来看,已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出现下列八类情形之一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予以公告:
1.资产评估机构依法终止;
2.被省级财政部门注销资产评估机构备案;
3.自行申请注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4.首次备案后任一完整自然年度未出具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5.未按规定完成重大事项备案或者年度备案,经责令改正仍未备案;
6.备案材料或者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资产评估机构被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受到停业处罚的;
8.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备案办法》建立整改公告机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对于未能满足备案要求的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自整改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整改报告。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告,持续关注相关资产评估机构整改进展并实施重点监管。对于新老办法衔接,在附则中对已备案证券评估机构作出一年的过渡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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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徐贝贝 编辑:云阳 邮箱:fnweb@126.com 关注金融时报公众号 看更多独家新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