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案情简介
小王是A公司新招用的员工。入职以后发放第一个月的工资时,小王发现自己的工资比约定标准要少。对此,公司解释说,因为公司帮小王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所以在小王的工资中按比例扣除了小王个人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费。
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解析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案中,A公司称需要小王承担工伤保险费的说法是错误的。职工个人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费用。
结论
A公司不应从小王工资中扣除工伤保险费。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号
本期编辑: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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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
初审:汤晓明
复审:崔志欣
终审:王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