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根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稱「新計劃」)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居留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新計劃旨在進一步豐富人才庫及吸引更多新資金落戶香港,以增強香港資產及財富管理、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界別的發展優勢。
新計劃不適用於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
依據新計劃申請進入香港及/或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均受《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規則》(《新計劃規則》)規限。
申請資格
在不抵觸《新計劃規則》條文的情況下,申請人符合以下準則可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居留:
- 年齡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 適用範圍 –
(i) 外國國民註1;
(ii) 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
(iii)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
(iv) 台灣華籍居民; - 淨資產 – 向投資推廣署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即證明在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益擁有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或淨資本;
- 獲許投資資產的投資 – 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註2;
- 沒有不良記錄 – 證明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的入境和保安所需的規定; 及
- 其他 – 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此外,受養人進入香港時,須受當時適用於其入境的任何其他政策所規限。
註1:
阿富汗、古巴及朝鮮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新計劃的申請資格。
註2:
有關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和投資管理規定詳細內容可參考《新計劃規則》。
受養人來港
根據新計劃申請來港或已獲准來港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攜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3,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根據新計劃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以及
-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香港特區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 現居澳門特區並取得澳門身份證少於七年的前內地中國居民,除非他們以單程通行證計劃取得澳門特區居留身份;以及
- 阿富汗及朝鮮的國民。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其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而有關的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資格(包括沒有改變致使申請人失去保證的情況,例如受養配偶與保證人的婚姻關係改變或保證人身故),以及保證人仍為真正居港的香港居民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或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註3: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申請人根據新計劃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前,應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新計劃下的淨資產規定。投資推廣署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淨資產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進入許可。如入境處從入境事宜的角度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便會向申請人發出簽證/進入許可,以便他以訪客身份來港逗留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當申請人按新計劃規則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他/她須向投資推廣署申請核實相關投資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投資推廣署若確認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將向申請人發出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申請人必須在符合投資規定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處提交該證明書,入境處將繼續處理申請人的入境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入境處審批完成後,將向申請人給予“正式批准”。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申請人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新計劃的規定。
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
在新計劃下,投資推廣署負責按照新計劃規則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淨資產規定、投資規定及投資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