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槐镇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吴某在大槐村委会水边朗村一处基本农田进行建房行为。
现场检查照片
执法人员迅速叫停吴某违建行为,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土地原貌。
吴某非但没有停止违建行为,国庆假期期间反而变本加厉加速进料抢建。见状,执法人员多次会同村委会干部对吴某及其家属开展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工作。然而,效果甚微。10月10日上午,吴某继续以不清楚法律法规为由到镇执法办“讨说法”,无视法治、态度恶劣、强行抢建。12日上午,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进行处置。经公安部门教育,吴某深刻认识到其行为错误,签订承诺书务必遵纪守法、不再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并对涉案土地进行恢复。
下一步,大槐镇保持高压态势,坚守耕地红线,加强查控违工作日常巡查,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利用近期大槐镇发生的违法建设行政案件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引导群众合法建设,以此达到以案示警的教育成效,降低违法犯罪率;另一方面加强执法联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各(居)村委会加强日常巡查,坚持抓好日常执法,重点开展专项执法,发现违法行为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起,宣传一起,起到“以点带面”,强力震慑作用,确保执法有力度,办案有效率、宣传有效果、责任有落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来源:恩平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