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更多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张明楷: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民生
2024-11-07 16:18
辽宁
来源:
中国刑事法杂志
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文 |
张明楷
清华大学
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维权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只是部分维权行为可能存在瑕疵或不当之处,极少数维权行为也可能因为违反法定条件而构成违法犯罪。
本文所要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既然行为人实施的是维权行为,就表明相对方存在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因此,维权人的利益优越于相对方的利益;
不
能仅因维权行为存在瑕疵或者不当,就直接将其作为犯罪处理,更不能将完全合法的维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否则就不可避免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更为重要的是,
刑罚的目的是减少、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更不能为了完成某种指标而惩罚行为人
。
如果不是以刑罚目的为指导办理刑事案件,刑事司法就丧失了正当性、合法性; 应当杜绝完全不顾及惩罚活动是否助长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活动。
要避免刑事司法助长违法犯罪,就必须妥善处理各种维权行为,防止“恶人先告状”。下面就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类情形作简要说明。_
债权人具有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如果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伤害、杀害债务人的,无疑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但是,当前的司法实践大量地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在本文看来,
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当杜绝。
既然相对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就有讨债的权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讨债,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
如果索要的利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度之内,完全是正当的; 如果利息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没有超过的部分索要利息,也是正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 日《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以下简称《解释》)第1 条第1、2、3 款分别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据此,
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1)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管是不是高利贷,都不可能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
(2)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行为不可能属于借故生非。况且,债权人之所以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亦即,完全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
(3) 既然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更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4) 即使债权人反复向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也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正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反复追讨,如果债务人一经追讨就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则不会继续追讨。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认定犯罪的前提是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对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要以保护法益为指导。
抽象地说,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一种社会法益。但是,“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其标准所推论出来的。个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法律保护的,而社会法益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
因此,只有当某种社会利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的关系、能够分解成为个人法益( 即系个人法益的多数之集合) 、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件且具有重要价值和保护必要时,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
换言之,保护社会法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法益,所以,必须联系个人法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
质言之,
由于寻衅滋事罪存在四种类型,需要具体考察各种类型的具体法益。
禁止“随意殴打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否则,难以说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中的顺序与地位。
正因为如此,行为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的,或者基于特殊原因殴打特定个人的,没有侵犯该法益,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禁止“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一般人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的行动自由与名誉,也可以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行动自由与名誉。
所以,在没有多数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特定个人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他人。禁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
因此,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的,或者已婚子女强拿硬要父母财物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显然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自由活动的安全与顺利。
不当讨债的真实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都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本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本质。
反复特定的债务人追债的,不管有多少债务人,也不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将《刑法》第293 条中的“殴打”“辱骂” “恐吓” “强拿硬要”等字面含义作为大前提,而不考虑其背后所欲保护的法益,就必然不当扩大处罚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可否认,对法条文字可能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在刑法条文没有修改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犯罪化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刑法分则对大量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量的限制条件。
与以往相比,刑事司法放宽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降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就意味着犯罪化。
再如,有些行为实质上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原本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刑事司法上未能以犯罪论处。后来刑事司法改变态度,对该行为以犯罪论处,从而实行犯罪化。
但是,
司法上的犯罪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
一是
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须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二是
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犯罪化。
诚然,一个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难以判断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刑法分则对A行为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而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机关却将比A 行为更轻微的B 行为规定为或者认定为较重犯罪,基本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刑法》第238 条第1 款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3款规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 月13 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既然对于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如果将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乃至对多人多次实施的上述行为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就必然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
概言之,
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对于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否则,就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与《刑法》第5 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为贯彻落实上述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6 年3 月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 年7 月14 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指出: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
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我国的民事司法近些年来一直在对“老赖”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如果刑事司法将不当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必然助长“老赖”的形成和嚣张。可是,现在形成了民事司法打击“老赖”,刑事司法保护“老赖”的局面,这显然损害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值得各级司法机关深刻反思。
例如,《意见》强调“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 监管’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施,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如果在民事执行方面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但在刑事领域却对讨债行为以犯罪论处,不仅导致二者的冲突,而且导致民事领域的执行失效。
事实上,不少“老赖”就是在拒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告发债权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乃至属于黑恶势力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债权人的立案、侦查与审判,不仅使“老赖”逃避了债务,而且使刑法与刑事司法成为“老赖”恶意利用的工具。
再如,《意见》指出: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我们显然难以认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失信人员,而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人就不是失信人员。事实上,只要将债权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债务人基本就逃避了债务。
所以,
如果将债权人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仅必然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会鼓励一些人实施借款诈骗行为。
这种不符合刑罚目的的做法,会使刑事司法丧失合理性、合法性。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能将上述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要特别警惕“老赖先告状”。如果支持“老赖先告状”,就必然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1MjQwOTA5Mg==&mid=2247552198&idx=2&sn=f6f57f6e6335c5d2dc22a77fc2a05572
刑事正义
专注刑事实务,分享权威资料,共筑刑事司法公平正义!
最新文章
高中通报多名学生会干部被曝受贿:属实,警方已介入
警察有“基本工资+基础绩效+补贴津贴”外的新福利了!
公安机关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已告知其所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无出具报案回执的法定职责
当事女子抢处警民警腰间配枪?警方通报!
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宫立云已履新!
97、98、99年出生的三名女干部拟提拔,在职大专学历引关注!
求助!福鼎老白茶大量积压,一斤也是批发价!
公安厅长履新职!
退休10年!公安局原局长被查!
公安厅原二级高级警长被查
89年派出所副所长,主动交代问题!
最高法入库案例:事故认定书以“逃逸”等特殊加重责任情节认定事故责任,不能作为构罪条件,刘某江无罪!
李佩霞,认罪悔罪!
云南40岁律师带毒品回家途中被抓:被判刑10年,曾为涉毒案辩护
张明楷: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
88年“定招”派出所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
突发事故!4名公职人员当场死亡
张明楷教授:“不当讨债”、“自力救济”、“职业打假”等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追究刑事责任
我来助你!如何让 AI成为律师的最强助攻?律师天命人实用版
治安“不再处罚”≠“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不予立案”
公安局原大队长在政法委副书记位置上被查
女局长哈媛媛,被查!
突发!多名“律师”被抓!
刚刚!市中法院长被查!
免职公安局长今日被查!
赵峰,拟破格提拔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胡云腾:量刑建议怎么提,才能一下说到法官心坎里?
吴斐斐,主动投案
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陆克华,被查
网传一民警下班后兼职送外卖!
毛奇,被双开!
姜萍事件,最新通报!
李勇:《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练就“庭上见”的底气与能力!
上海公安招录390名警察!不限户籍!
四部门宣布:放高利贷正式入罪!
判决书写错时间,4年刑期变3年?犯人提前一年释放!法院通报
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
120司机与产科医生涉嫌贩婴,4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两地公安局长对调!(附简历)
【收藏】治安不予处罚情形与法律依据汇总表(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参加者的损失应否退赔
82年公安厅局长、二级高级警长被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领导调整
最高检、公安部: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言论认定为侮辱、诽谤
因“不予立案”,民警被控渎职、滥用职权!
准确认定网络犯罪中“掩隐罪”的主观明知
副局长厕所跳窗逃离!
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四个要点
重磅!张明楷、刘宪权领衔,共6位大咖齐聚,精讲刑事办案实务难题!
分类
时事
民生
政务
教育
文化
科技
财富
体娱
健康
情感
旅行
百科
职场
楼市
企业
乐活
学术
汽车
时尚
创业
美食
幽默
美体
文摘
原创标签
时事
社会
财经
军事
教育
体育
科技
汽车
科学
房产
搞笑
综艺
明星
音乐
动漫
游戏
时尚
健康
旅游
美食
生活
摄影
宠物
职场
育儿
情感
小说
曲艺
文化
历史
三农
文学
娱乐
电影
视频
图片
新闻
宗教
电视剧
纪录片
广告创意
壁纸头像
心灵鸡汤
星座命理
教育培训
艺术文化
金融财经
健康医疗
美妆时尚
餐饮美食
母婴育儿
社会新闻
工业农业
时事政治
星座占卜
幽默笑话
独立短篇
连载作品
文化历史
科技互联网
发布位置
广东
北京
山东
江苏
河南
浙江
山西
福建
河北
上海
四川
陕西
湖南
安徽
湖北
内蒙古
江西
云南
广西
甘肃
辽宁
黑龙江
贵州
新疆
重庆
吉林
天津
海南
青海
宁夏
西藏
香港
澳门
台湾
美国
加拿大
澳大利亚
日本
新加坡
英国
西班牙
新西兰
韩国
泰国
法国
德国
意大利
缅甸
菲律宾
马来西亚
越南
荷兰
柬埔寨
俄罗斯
巴西
智利
卢森堡
芬兰
瑞典
比利时
瑞士
土耳其
斐济
挪威
朝鲜
尼日利亚
阿根廷
匈牙利
爱尔兰
印度
老挝
葡萄牙
乌克兰
印度尼西亚
哈萨克斯坦
塔吉克斯坦
希腊
南非
蒙古
奥地利
肯尼亚
加纳
丹麦
津巴布韦
埃及
坦桑尼亚
捷克
阿联酋
安哥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