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切口”写好“大文章”

政务   2024-10-08 20:13   辽宁  

纪检监察建议是突出问题导向,督促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加强问题整改的具体措施,是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专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从调研情况看,能否用好纪检监察建议利器,以“小切口”写好推动治理“大文章”,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自身职责定位的深刻理解和清晰认识。

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纪委监委的职责使命始终围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开,根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形势任务调整。党的十八大以来,着眼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无论纪委还是监委,监督都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基本职责、第一职责。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可以通过查找问题背后的体制弊端和机制漏洞,推动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化解风险、优化治理。纪检监察建议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的有力武器,随着纪检监察机关“由惩而治”的职能拓展,其功能也逐步从“以办案促整改”向“以监督促治理”延伸,突显了全周期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整治的独特优势。实践中,一些地方把纪检监察建议当作可有可无的环节,有考核要求则发,反之则不发;对大要案逢案必发,对日常监督发现问题该发不发等,反映出重惩处轻治理的惯性思维仍存。办案不是目的,推动治理才是根本。切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使命,就要准确把握监督和治理的内在关系,规范运用纪检监察建议,将查找问题、剖析根源、提出建议贯穿到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国家治理的关键是治权,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标准之一,就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治权离不开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纪检监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专门力量,必须抓住腐败的本质,对权力滥用行为,坚持惩、治、防辩证统一,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融合,从制度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纪检监察建议既指“症结”又开“药方”,既解决问题又提示风险,是深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的有效手段。一些地方对纪检监察建议的功能定位把握不准,有的就事论事,着眼于具体业务或偶发性问题;有的空洞笼统,缺乏针对性、操作性,对症下药、靶向治疗效果不明显。提高纪检监察建议的精准性、实效性,就要奔着问题去、对着根源治,注重查找分析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健全监督机制等意见建议,督促有关党组织、单位整改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始终用于服务人民。

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向纵深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已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纪委监委要把握好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责,发挥好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作用。党的二十大党章在纪委主要任务中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内容,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专责赋予更丰富内涵。纪检监察建议虽名为建议,却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是深化党内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有效路径。纪检监察建议的纪法刚性约束要体现在推动主责部门履职尽责上,而不能将之作为解决一切急难险重问题的“万能药”,陷入专责不专“回头转”误区。制发纪检监察建议要立足职能职责,通过督促主责部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或者在整改中消极应付、经督促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切实压实主体责任,推动各项监督形成全面覆盖、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

制发纪检监察建议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持续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精准制发、刚性执行,做到发出一份建议、完善一套制度、解决一类问题,才能实现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转变,促进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于悦夏 朱春雪

责编:胡庆涛

审核:万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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