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文摘   2024-11-22 08:59   福建  

注:本号内容禁止转载!

国务院法制办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陕府法字〔2012〕49号)收悉。经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12年12月19日

延展阅读:

林业局回复:《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属于行政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11号:责令补植复绿以修复环境属于行政处罚范围

《中国司法》 | 行政处罚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简析(涉林)

森林法:责令补种树木问题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相关释义

《森林法》中关于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及补种树木行为规定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

务林人
2004-2011年在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学习林业经济管理专业; 201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9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从多个视角关注自己的专业。本公众号致力于林业经济政策研究,与大家共同分享林业政策;做一个有热度的务林人!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