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规〔2023〕8号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中国林科院热林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林业局2023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采伐管理,持续推进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林木采伐审批和管理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6年修正)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地区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 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的林木应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
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
第五条 年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年采伐限额单位(以下简称“编限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年采伐限额每五年核定一次,以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五年计划为执行期。
第六条 年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年采伐限额的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森林类别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限额;权属分项限额分为国有、集体和个人限额;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和天然林限额。
第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单位以近两年的森林资源调查成果、公益林区划调整成果为基础,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各单位的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建议指标。
(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采伐限额。
(二)林地经营面积达到300公顷(含)以上的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可独立编制年采伐限额。
(三)国家储备林实施主体可独立编制年采伐限额。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各编限单位合理年伐量、年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九条 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下个年度结转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除执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年度结转外,集体林地上的编限单位按照年采伐限额总量不超年生长量的原则,可以在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申请提前使用下一年度的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额。
国有林地上的编限单位可根据森林抚育的需要提前使用下一年的抚育采伐分项限额。
各编限单位需提前使用下一年度采伐限额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直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直接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因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自然保护区特殊情况等确需采伐林木且在本地区本单位年度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市申请统筹安排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上年度有结余的,可在年采伐限额执行期内向下一年度结转。上年度结转的自治区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用于森林抚育、林分改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以及自治区重点支持帮扶项目等特殊性经营采伐。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统筹年采伐限额,优先保障脱贫户、监测户等特殊群体和看病就医、就业升学等事项的采伐需求。参照近2年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超30立方米(含)的核发数量,预留部分年采伐限额保障林农个人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需求。
第十三条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可以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
因处置自然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特殊需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县域范围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采伐限额。
第十四条 因行政区域调整、自然保护区界线调整等造成编限单位年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逐级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至少每周更新一次当年采伐限额结余情况,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官方网站、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
第三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
第十六条 采伐林地上林木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
(三)经济林嫁接、人工萌芽林经营伐除胸径5厘米以下的萌芽枝、造林清理采伐迹地内胸径5厘米以下的林木、采挖林下种植中药材、合理伐除部分香料经济林林木等不以获取木材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林木采伐实行分类管理:
(一)公益林采伐。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公益林严禁林木采伐行为。
2.达到更新采伐年龄且保护等级为二级以下人工公益林可实施小面积更新采伐,连片皆伐面积最大不超过3公顷。
3.纳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清理范围、重点生态修复实施范围内的桉树人工公益林,可按规划实施连片皆伐。
(二)商品林采伐。
1.对中幼龄的人工用材林实施抚育采伐的,采伐后的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5;培育大径材或套种珍贵树种的,可对近熟的人工用材林实行抚育采伐。
2.对纳入生态红线范围内的人工用材林实施抚育采伐、择伐的,应征求生态红线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纳入退化天然林修复方案、生态恢复方案实施范围的天然林,可实施抚育采伐。
(四)国家储备林采伐应符合项目实施方案,优先采用择伐、渐伐等主伐方式。
(五)因处置自然灾害、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等特殊情况需要,林木采伐不受林种、起源、年龄、面积等因素限制。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中央、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内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所在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政府间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四)经批准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竹林,应由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职责已划转同级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由有关综合行政审批机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条 除适用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和“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外,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提交自治区统一样式的林木采伐申请表。
(二)林木权属证明。采伐国有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国有山界林权证或其他证明林木权属材料;采伐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应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其他证明林木权属材料。
(三)采伐设计调查材料。包括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采伐范围矢量图、林分实地照片等材料,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提交。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察)报告等材料内已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四)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1.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文书;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应提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或行政许可文书;
3.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应提供自治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4.涉及采伐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竹林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竹林与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符性等情况说明);
5.涉及采伐抵押林木的,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或知悉采伐的有关证明。
以上材料能够通过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申请人可免于提交。
第二十一条 除适用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将林木采伐申请情况于采伐审批前在采伐林木所在村(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低于5个自然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林木权属、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面积、采伐蓄积量等。
第二十二条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且蓄积量不超(含)30立方米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应提交采伐承诺书、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
纳入桉树人工商品林采伐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对林农个人申请采伐桉树人工商品林1公顷(含)以下或采伐蓄积量30立方米以上、120立方米(含)以下的,实行“简易设计+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除提交采伐承诺书、采伐告知承诺审批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伐区范围矢量图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
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采伐限额。
第二十四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林木,年发证蓄积量不得超过编限单位当年内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二)严禁跨年度发证或超越规定权限发证;
(三)同个伐区、同种采伐类型、相同林分可办理一张采伐许可证。采伐地块涉及多个小班的,应在采伐许可证上进行备注。
第二十五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证照。
第二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并定期组织发证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经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林木采伐审批流程及办事指南。
第二十八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登记、采伐许可证核发台账制度,逐步推广电子档案,定期将数据进行汇总和归档。采伐证的存根联及相应的采伐申请、审批档案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完成调解或人民法院尚未审结,林木权属存在不清或有争议的;
(五)公益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六)天然林进行非抚育性质采伐的;
(七)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实施采伐作业的,申请人应向原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申请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有权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原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予以撤销许可。撤销林木采伐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将其纳入黑名单:
(一)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二)申请人隐瞒个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出现失信情形,经规定程序被列入黑名单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并不得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其他林业行政许可承诺审批事项。
第四章 伐区调查设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工用材林和经济林的采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人工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年龄按《广西人工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人工林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更新采伐、主伐年龄执行。
国家储备林项目的桉树采伐年龄原则上不低于7年。
第三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分为一般伐区调查设计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桉树、相思、大叶栎等短轮伐期用材林连片7公顷(含)以上的伐区,其他树种连片3公顷(含)以上的伐区,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桉树、相思、大叶栎等短轮伐期用材林连片7公顷以下的伐区,其他树种连片3公顷以下的伐区,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桉树、相思、大叶栎等短轮伐期用材林的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有效期为6个月。其他树种的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有效期为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各伐区调查设计技术单位积极参与本地区的伐区调查设计业务,不得擅自增设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县驻地注册分公司等准入条件。原则上由3家以上伐区调查设计技术单位参与本地区的伐区调查设计业务。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由申请人自主选择。
第三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应建立伐区调查质量内部管理机制,对承接的伐区调查业务应组织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伐区实地调查工作,实行项目负责制。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对伐区调查质量负总责,项目负责人、调查技术人员对伐区调查质量负具体责任。
伐区调查设计技术单位存在调查质量问题的,在问题整改完成前,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不予采信其林业相关方面设计成果,并抄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协会。
第三十七条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高于行政区域内公布的伐区调查设计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二)安排非林业调查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开展外业调查的;
(三)尚未建立本单位伐区调查成果编制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
(四)缺少外业调查、标准地设置相关调查设备的;
(五)未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的。
第五章 采伐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应严格履行凭证采伐的法定义务,安排人员加强采伐作业的日常管理,并对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负责。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还应当建立采伐作业管理机制,强化伐区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采伐作业技术要求进行采伐,严禁异地、超范围、超蓄积量采伐。
(二)采伐蓄积量达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应当停止采伐。
(三)采伐作业过程中,对发现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地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原发证机关核准,重新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1.因伐区调查设计误差导致设计的采伐蓄积量小于实际蓄积量,申请人确需继续采伐的;
2.在皆伐伐区范围内,发现非设计采伐树种蓄积量比例或株数比例超过20%的;
3.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采伐作业且不继续采伐的,应按实际采伐量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按实际采伐量核销采伐限额。
4.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采伐作业且需继续采伐的,申请人可向原核发机构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六章 更新造林管理
第四十条 除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和采用天然更新方式进行更新的情况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皆伐后的次年年底前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皆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造林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人工公益林、生态红线范围内人工用材林的更新造林,还应符合公益林、生态红线的有关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迹地更新情况组织验收,对未及时更新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更新、补植、补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林木采伐许可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将采伐证核发信息同步共享同级林业执法、森林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年采伐限额执行情况、采伐许可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采伐限额执行结果报送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内容包括发证采伐量、实际采伐量、主要管理措施、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第四十三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后,发现有林权争议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通知暂停采伐。林权争议经有关人民政府受理后,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林木采伐许可证,并责令停止采伐。已采伐的林木由受理争议的调处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除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申请表、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告知承诺书等材料外,违规增设林木采伐履约保证金、县域销售承诺书、更新种植指定树种承诺书、实施指定工程项目承诺书等附加条件的;
(二)违规分配县级集体采伐限额至木材加工企业、个体经营者等非独立编限单位的;
(三)指定伐区调查设计技术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伐区调查设计业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林木采伐申请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林木采伐许可申请的;
(五)违反规定,超年采伐限额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六)越权审批林木采伐申请的;
(七)不按规定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填写内容与伐区设计文件不相符,并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3年6月27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或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西人工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附件
广西人工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树种 | 龄级期限 | 更新采伐年龄 | 龄组划分标准 | ||||
幼龄林 | 中龄林 | 近熟林 | 成熟林 | 过熟林 | |||
杉木 | 5 | 26 | 4~10 | 11~20 | 21~25 | 26~35 | ≥36 |
马尾松 | 10 | 31 | 4~10 | 11~20 | 21~30 | 31~50 | ≥51 |
云南松 | 10 | 51 | 4~20 | 21~40 | 41~50 | 51~70 | ≥71 |
国外松 | 5 | 26 | 3~10 | 11~20 | 21~25 | 26~35 | ≥36 |
相思类、大叶栎 | 3 | 10 | 1~3 | 4~6 | 7~9 | 10~15 | ≥16 |
一般桉 | 5 | 26 | 2~10 | 11~20 | 21~25 | 26~35 | ≥36 |
其他速生阔叶树 | 5 | 26 | 4~10 | 11~20 | 21~25 | 26~35 | ≥36 |
一般阔叶树 | 10 | 51 | 4~20 | 21~40 | 41~50 | 51~70 | ≥71 |
注:适用于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速生桉更新采伐不受年龄限定。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