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
计划活动
互保对象
互保期限
互保经费
参加2025年活动的职工每人交纳100元互保金。互保金一经缴纳,不论是否享受互保补助待遇,一律不予退还。互保金由单位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活动时一次性收取(每人限交一份)。符合参加2025年活动条件的已建档困难职工互保金可以由单位工会用本级工会经费安排或用省总安排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统一缴纳。
互保待遇
互保支付
参互职工因病在省内住院治疗、自费医疗费在10,000元(含)以下的,可通过扫描省总工会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人寿青海省分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附后),点击左下方“服务”进入“互保结报”,按提示要求上传有关凭证资料(附后),即可实现微信端快速结报职工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以下简称“互保补助金”)。
参互职工在各市(州)、县(市、区)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以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应当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并在出院后九十日内持有关凭证(附后)到当地中国人寿公司网点或中国人寿青海省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0号)结报互保补助金。
青海省职工住院医疗和生活互助保障补助金结报提交凭证和资料:
互保除外和责任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保补助:互保期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在住院收费收据所列项目中的医疗费用,如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医疗费用等;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等相关费用;7万元以上的高值医用耗材费用;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人参、冬虫夏草等基本医保明确不予报销的保健类补品费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转诊制度所产生的转外自付(自理)费用、差别化支付费用;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互保补助金的。
|来源:西宁市职工服务中心
|编辑:谭丽颖
|责编:颜秀娟
|审核:杨永珍
|监制:郦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