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请假赴国外产子,归来竟遭公司辞退。她倍感震惊,公司竟敢辞退孕妇,难道是对劳动法视若无睹?
公司却回应:“你去告吧。” 那么法院究竟是如何判决的呢?让我们一同来瞧瞧。
江苏无锡的某公司。2019 年 12 月 16 日,女员工李娜以先兆流产为由请假。
彼时,她已怀孕 35 周 5 天,即 8 个多月,处于孕晚期。大约每隔半个月,她便依照公司规定,提交一次医生证明,申请延长假期。先兆流产存在一定风险,若不及时调理,可能会引发流产、早产等状况。
公司出于信任与关怀,每次均予以批准。然而,本该在家中或医院保胎的李娜,却向航空公司作出“适合飞行承诺”,并乘坐十多个小时前往国外待产。并且在所有人均需上报行程的特殊时期,她多次隐瞒身处国外的事实。
2020 年 2 月 9 日,李娜告知公司自己已生产完毕。同年 3 月 12 日,李娜回国。4 月 27 日,她向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产假,其中就有其在国外医院生育的单据。
待她休完产假回去上班一个多月后,公司突然通知她被辞退,理由为:虚开病假条申请病假,对公司隐瞒实情;2020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多次填报虚假信息隐瞒赴美事实,致使公司统计出现重大差错。李娜满腔愤懑,直接将公司诉至法庭。
李娜认为:
其一,前往何处生孩子乃是她的自由,健康信息与行踪属于个人隐私,无需告知公司;
其二,法律并未规定不许家属代开医生证明;
其三,她虽承诺 “适合飞行”,但这不意味着她的身体状况适宜工作;
其四,她当时身处国外,又不了解国内状况,根本不存在隐瞒一说。
因此,她觉得自己没错,要求公司支付2N补偿,总计12万元。
公司表示,是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开除她的。公司《假期及考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弄虚作假的假期申请,经查实后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员工违纪违规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
未经组织批准,连续旷工5天及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所以,公司只会支付她上班那个月的工资,多的一分都不给。
一审法院认为,李娜选择赴美待产确实是她的自由,但距离她生产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
她明明在国外待产,却让家人去国内的医院代她“就诊”,并“开具医疗证明书”,这本质上就是一种欺骗,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而且,仲裁委调查清楚,李娜提供的医生证明已经作废。
另外,她虽然人在国外,但通信发达,她能委托同事代为请病假,说明她知晓国内情况,属故意隐瞒。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女职工在怀孕、生育期间的治疗、休息权,理应得到国家法律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双重保障。
然而,其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相互尊重、坦诚相待。
很显然,李娜并未做到诚实守信。
故而,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无需支付赔偿金,应驳回李娜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时代在进步,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制定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但有些女性却想方设法钻空子:隐孕入职骗产假、产假期间多次请假、产假结束后申请离职……
这种不诚信的行径,仅能从道德层面予以评价,于法律层面而言,并不能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一个、两个…… 效仿之人愈发增多,致使女性的职场道路愈发狭窄。
一些公司为防范女职工隐孕入职,设置了诸多门槛,例如在入职体检中增添 X 光检查项目,如此一来起码半年内无法备孕。有的公司甚至干脆不招聘女职工。
只因个别人的欺骗之举,用人单位只得选择 “一刀切” 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但导致了大部分女性在职业道路上极其艰难:
未婚未孕,公司怕你突然结婚怀孕;
已婚未孕,公司觉得你随时可能怀孕;
已婚已孕,公司怕你无法衡量工作和家庭;
……
但怀孕本来就是一种权利,女员工怀孕期间的在职状态也是对自己的一种保障。
为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每一个人都应该付出努力。
女职员尽量避免在备孕期间更换新工作,怀孕后在身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关于这件事各位有什么想说的呢?
评论区留言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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