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城市功能日益健全,城市卫生极大改善,居民文明素质全面提升。但是,部分居民的不文明行为,正在影响着城市人居环境。为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在“微弥渡”微信公众号中开设“城市管理曝光台”,对县城存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对县城区不文明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邮箱:mdzhzfj@163.com。
时间:2025年1月13日 地点:彩云路 不文明行为:乱扔垃圾 |
时间:2025年1月15日 地点:太和街 不文明行为:不文明养犬 |
时间:2025年1月15日 地点:文笔路 不文明行为:随意晾晒物品 |
时间:2025年1月15日 地点:东街 不文明行为:在景观水渠内清洗拖把 |
时间:2025年1月16日 地点:毗江路 违法行为:随意投放建筑垃圾 |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地点:果河路 当事人:杨某某 违法行为:运输货物不做覆盖 违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一、提出口头警告一次;二、请立即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泄露、遗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地点:果河路 当事人:谢某某 违法行为:运输货物不做覆盖 违法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一、提出口头警告一次;二、请立即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造成泄露、遗撒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时间:2025年1月2日 地点:建设路(光明超市门口) 当事人:白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
时间:2025年1月2日 地点:建设路(光明超市门口) 当事人:章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
时间:2025年1月2日 地点:建设路(光明超市门口) 当事人:刘某某 违法行为:违法停车 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行政罚款50元 |
文图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 |许亚青
审核 |欧阳嘉佳
终审 |欧阳利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