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纠纷巧化解 依法为民感人心
长汀县古城镇调委会调解员马上联系朱某,到朱某工厂了解情况。朱某称,事发当时就建议刘某去医院拍CT,但刘某自己不去,事隔多日又说骨折,且施工项目已交给罗某负责,相关赔偿也应联系罗某一起商量。针对朱某的疑问,调解员拿出医院诊断证明,得到朱某确定后,又当场联系罗某,约定调解时间后,组织三方现场调解。
调解中,包工头罗某情绪相对激动,罗某认为双方并不存在所谓的聘用关系,且刘某事发当天不去检查,第二天还跟着去干了活,刘某自身存在过错,故表示顶多出个检查费,拒绝其他赔偿。调解员释法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从本质上双方是存在劳务关系的。针对该事件的责任划分争执,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耐心解释开导,刘某自身的安全意识不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而朱某和罗某作为东家和雇佣方,有责任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应该负有主要责任,因此建议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三方听取调解员提出的责任划分建议后,经过短暂的思考和沟通,最终达成协议:一是朱某、罗某一次性补偿刘某医药费、误工费若干;二是刘某放弃此事件诉讼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