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近期共立案调查“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件”4件,具体如下:
团结街道居民段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5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段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黎明街道居民孙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5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城东街道下解放村居民孙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8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被正在巡查的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并立案调查。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麻线乡麻线村村民徐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8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被正在巡查的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并立案调查。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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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应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复审:张 蕾
终审:安韦青
监制:林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