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发布】处理“黑导游”案件情况通报

旅行   2024-09-30 16:14   吉林  

      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近期共立案调查“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件”4件,具体如下:

案件一

团结街道居民段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5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段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黎明街道居民孙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5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城东街道下解放村居民孙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8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被正在巡查的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并立案调查。孙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

麻线乡麻线村村民徐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8日在鸭绿江国门景区揽客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被正在巡查的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发现,并立案调查。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的规定,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徐某某作出拟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集安文旅

导游应佩戴导游身份标识

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提醒广大旅游从业者要守法经营;广大旅游者,要选择合法正规旅行社,审慎选择旅游产品,行程中可要求导游人员出示、佩戴导游证件,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如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予以公告。

初审:董   泽

复审:张   蕾

终审:安韦青

监制:林   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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