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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秀山县城区禁放区域。
北从高新大桥起,往东沿高新大道至花灯大道交汇路口,沿花灯大道往南接凤凰大道,从凤凰大道往西至秀梅大道交汇路口,沿秀梅大道往南至外环路交汇路口,沿外环路往西至学府大道交汇路口,沿学府大道往东至郭园社区,由郭园社区往北经流秀桥社区袁家湾组、西门塘组、龙洞井组至西门桥,从西门桥沿梅江河往北至高新大桥止以内的区域。
(二)其他重点单位、部位、场所、区域。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殡仪馆;加油(气)站、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人民政府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在以上区域、场所,任何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责任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秀山县城市外环线以内区域(禁放区域除外);
2.中和街道辖区(禁放区域除外);
3.乌杨街道河港社区;
4.平凯街道官舟社区下坝组、平建社区、武营社区(禁放区域除外);
5.官庄街道乜敖社区、官联社区。
(二)限制燃放时间。
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未经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格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安全管理。
允许销售、燃放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等6类。
禁止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 ″)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
七、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秀山府通〔2021〕6号)同时废止。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合阳城街道:营盘街社区、洛阳溪社区、凉亭子社区、瑞山路社区、红岗山社区、塔耳门社区、将军路社区、濮湖社区、濮岩社区、较场坝社区、立石子社区、锦城路社区、新华社区、龙苑社区、沙坪社区、花果山社区、利川社区全域;牟沙路北端尽头以南、牟山大道以东、疏港大道以南的牟山社区、长兴村区域。
(二)钓鱼城街道:钓鱼城社区、鼓楼街社区、久长路社区、苏家街社区、北门社区、交通街社区、蟠龙社区、公园路社区、小桥路社区、太平门社区、盐溪桥社区、花滩社区、巴湾社区、黑岩社区、佛耳村、鱼城村、渠口村全域;虎头村 1、2、3、4、5、7、8、9社全域,大阳村3社城北储配站周边两百米及以南区域。
(三)南津街街道:石鼓坝社区、白鹿山社区、望江楼社区、书院路社区、白塔街社区、江亭路社区、紫荆园社区、中南社区、牌坊社区、上什字社区、东津沱社区、南园社区、白塔村全域;涪沙路以东、花园路以北的临渡村区域,小安溪以东、花园社区界以北、南沙路西段以北、高阳路以东、九峰山路以北、南沙路东段以北、高阳污水处理厂以北的南溪社区、进士社区、高阳社区、花园社区。
(四)铜溪镇:纱帽村全域;涪沙路以东、乡道145以东的皂角村、金沙村区域。
(五)渭沱镇:牟山大道以东、疏港大道以南的大岚村区域。
(六)盐井街道:台泥水泥厂、沙南社区、炮台村全域;沙溪中路以西、石马村9社以西、台泥水泥厂界以西、建梁桥河以北、兰渝铁路以北、高阳污水处理厂以北的石马村、糖坝村、照镜村区域。(详见附图)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区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四、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在我区非禁放区域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店购买,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七、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并有权劝阻或向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023-42875158(区公安局),12350、023-42751995(区应急局),12315、023-42822683(区市场监管局)。
八、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合川府发〔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合川区烟花爆竹禁放图
合川区烟花爆竹禁放图
禁限放区域示意图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区各乡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梁山街道:
1.双桂社区、文峰社区、北池社区、西池社区、大众社区
2.石马山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区域范围内、大河坝水厂沿线、青河家园
3.南华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范围内、沪蓉高速至青河家园沿线
4.大福社区的土桥村,上八村,大福村一、二、三、四、十一组
5.八角社区的“一环路”以南范围内
(二)双桂街道:
1.正龙社区、回兴社区
2.大河坝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范围内、兴隆村十二组
3.太和社区的沪蓉高速以北范围内
4.新民社区、皂角社区、张桥社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
5.双桂湖湿地公园保护区范围内
(三)合兴街道:
243国道-达万铁路-机场路环线范围内及机场路至火车站方向右侧50米范围内。
三、禁放区域以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桥梁、隧道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双桂街道高新区草堂路。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农历除夕和元宵节晚7时至次日凌晨1时。
五、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七、在本区燃放区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产品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燃放无固定轨迹的加特林烟花、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毫米(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八、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十、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梁平府发〔2024〕6号)同时废止。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质量,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于2024年12月10日前通过网上留言、电子邮箱、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2899696046@qq.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泰和路7号),邮政编码:405200;
联系人:李伟,联系电话:023-53242084;
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天然气输气生产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和地下管网的地表;森林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二)长寿经开区、长寿高新区辖区所有工厂、企业周边100米范围区域。
(三)菩提街道:所辖社区和村全区域禁放。
(四)凤城街道:骑鞍社区、凤岭路社区、向阳路社区、黄桷湾社区、三峡路社区、顺风亭社区、凤家社区、凤西社区、望江路社区、轻化路社区、滨江路社区、东街社区、梅村社区等13个社区和陵园村、古佛村、白庙村、过滩村(以“七一”桥为界)、走马村(以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周边100米为界)。
(五)渡舟街道:民兴社区、渡中路社区、长生桥社区、三好社区、渡舟村、果园村、堰桥村、三好村、黄连村、新道路村、甘蔗村。
(六)江南街道:龙山社区、南滨路社区。
(七)八颗街道:经开区八颗组团企业厂区及其征地区域。
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区内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以外,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应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监封标志。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烟花爆竹运输。
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运输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六、违法违规处理。
违反规定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寿区2024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长寿府发 〔2024〕2号)同时废止。
2024年12月16日
来源:南川发布、秀山融媒体、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合川发布、平安彭水、梁平发布、重庆市长寿区烟花爆竹燃放办
让数字人“不逾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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