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的解读来了!

文摘   2024-11-22 21:09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经8月30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基础建设、重点防治、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保障与监督、附则六部分内容。《条例》的制定坚持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原则,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

条例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平安是民生所盼、发展之基。习近平总书记对平安中国建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部署。《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也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提出明确要求。《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制定,是贯彻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推进平安内蒙古建设、构筑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具体体现,是巩固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工作成果、解决平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手段。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坚持整体谋划、突出重点、立足实际、体现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平安建设任务和各方职责。一是根据我市平安建设工作实际,明确我市平安建设主要任务包括维护国家政治安全、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预防和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等十项内容。另外,规定了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明确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并分项列举了具体职责。同时明确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二)加强基础建设。一是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机制,并对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平安文化建设、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作出规定。二是条例将平安建设融入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和完善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旗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三是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对平安建设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对“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整合各类视频图像和数字化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等作出规定。四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作用,规定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社会治理实战化平台作用。
(三)加强重点领域治理。一是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考虑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二是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是平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分三款对市旗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加强电信网络诈骗打击治理。目前,电信网络诈骗是一种普遍且严重的社会问题,《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风险监测。四是规定非法集资防范处置。明确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市、旗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另外,《条例》根据平安鄂尔多斯建设实际,对政治安全、校园欺凌防控、未成年人保护、医患纠纷防控、危险物品管控、常态化扫黑除恶、寄递物流企业防控和新业态、新经济安全监管等内容作出规定。
(四)强化风险防控与矛盾化解。一是明确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矛盾风险防范职责,强化源头预防、排查预警,推动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二是规定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综合协调工作体系,统筹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的不同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发挥调解在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中的重要作用,规定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矛盾纠纷即知即调、分流分调、联管联调工作,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强化监督与考核。一是强化考核评价,规定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二是强化监督职责,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建议书、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旗区、部门和单位存在“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基层基础工作薄弱,致使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等六种情形的,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导。

 《条例》的批准通过,将进一步提升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力助推全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增进全市人民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鄂尔多斯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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