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识|宪法在我心,守法我最行!

教育   2024-12-22 20:33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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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宪法在我心,守法我最行!

【前言引入】

亲爱的同学们,12月4日是我国的国家宪法日,你是否对我国的宪法有深入的了解呢?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如同明亮的灯塔,为国家的发展和我们的生活指引方向。

宪法看似离我们很遥远,但实际上从呱呱坠地到长大成人,宪法始终默默守护着我们。它赋予我们受教育的权利,让我们能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它保障我们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使每个人都被尊重和平等对待;它为劳动者的权益保驾护航,让辛勤的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不经意的行为可能会与宪法精神相悖。比如随意泄露他人隐私、在网络上传播不实信息。因此,我们不能忽视宪法的存在。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从现在起,让我们自觉遵守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在宪法的光辉下茁壮成长,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图片来源 百度)

宪法与言论自由

01

案件一: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

案件概述:张三是一位网络博主,他在个人社交媒体上发表了一篇批评某地方政府官员的文章,其中包含了对该官员个人品行的质疑和一些未经证实的指控。该官员认为张三的言论损害了他的名誉,遂以诽谤罪将张三告上法庭。在本案中,张三的言论自由与官员的名誉权发生了冲突。法院在审理时需要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名誉权的界限。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张三的言论中包含未经证实的指控,可能构成诽谤。法院需要判断张三的言论是否基于事实,是否有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意图,以及其言论是否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张三的言论超出了合理批评的范围,且对官员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件二:泄露国家机密与言论自由的冲突

案件概述:江某是国家某航天航空研究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数据分析等工作。在一次项目完成后,江某和朋友去泰国度假,在酒吧喝酒后,江某趁着酒劲儿大肆宣扬自己的职业,并泄露了一些不能透露的国家机密。江某的行为被朋友录下并上传至网络,引起了国家安全部门的关注。江某的行为涉及到言论自由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冲突。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无限制的。江某在酒后泄露国家机密,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触犯了国家法律。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江某的行为已经对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他的言论自由不能成为其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在保护言论自由和维护国家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如果江某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他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件三:广告中的言论自由与宪法规定

案件概述:某知名运动品牌在一次广告宣传活动中使用了“最佳”“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来宣传其最新推出的运动鞋。消费者认为这种宣传方式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本案涉及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根据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包括通过广告宣传产品的权利。然而,言论自由并非无限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了明确禁止,旨在防止商家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在本案中,运动品牌使用“最佳”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其进行处罚,是合法且必要的。这一处罚体现了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商家在行使言论自由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言论都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不仅是对言论自由的正确理解和行使,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根据上述案件可见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尊重他人权利,不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言论都可能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我们要让权利在宪法的框架内,合理使用言论自由权,不触犯法律的红线。

(图片来源 百度)

宪法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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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有度有节

案件概述:朱某山之女朱某与齐某系夫妻,齐某不同意离婚,反复到朱某山家外吵闹。在一次冲突中,朱某山刺中齐某胸部一刀,导致齐某死亡。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作出准确区分和认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这个案例体现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展示了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维护这些权利。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宣传,可以加深同学们对宪法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法治意识,主动采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宪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03

案例五: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件概述:2017年10月26日,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生产T600D型电动跑步机48台,销售金额为5.76万元,经抽样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研发创新产品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走步机),对外以健走跑步机名义销售,金额达701万余元,所检项目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的国家标准,但有三项指标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2018年2月,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该公司经营者刘某立案侦查,同年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认为刘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系创新产品,而非伪劣产品,对该部分事实不认定为犯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案例六:贵州省修文县强制农户土地流转事件

案件概述:贵州省修文县在未签订流转协议的情况下,为建设高标准蔬菜保供基地,违法强挖土地、毁坏农作物,强行推进土地流转。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案例七:徐某乙抚养权变更支持起诉案

 案件概述:李某某与徐某甲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因徐某甲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徐某乙随其生活期间未能接受较好教育,且徐某甲工作繁忙无力抚养孩子。李某某为保证徐某乙能接受正常教育和有稳定生活环境,向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检察院受理后,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支持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图片来源 小红书)

总结

04

事实上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新时代青年,我们应当加强对宪法的学习和了解,增强宪法意识,有意识地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应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建设和谐美好的法治社会!

-end-

图文编辑|西南交大公管青协法律援助队

微信编辑|西南交大公管青协媒体与拓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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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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