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通道”莫占用!城西大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文摘   2024-11-07 08:00   西藏  

消防车通道是火灾发生时
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
不占用消防车通道
即是在守护生命的重要防线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有效解决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妨碍消防车通行问题,11月4日,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西交警大队集中开展了“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行动


行动中,执勤民警重点排查了辖区北京西路至人大退休基地路段,对该区域附近的住宅小区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周边道路进行摸排,检查车辆是否存在擅自占用、堵塞或长期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法行为。


针对部分车辆违法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的情况,执勤民警现场对车主予以劝导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并提醒车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意识;对无车主的车辆,依法开具违停告知单。


下一步,拉萨交警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消防车通道占用行为的惩处力度,采取“曝光+宣传”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消防车通道的重要性,确保“生命通道”畅通,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消防车通道是生命通道

拉萨交警提醒

请规范停车

切勿占用消防车通道

为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来源|拉萨交警


审核 | 梁 化 刚
校对 | 梁 化 刚
编辑 | 徐 豪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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