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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的提醒告诫函
各充电设施运营主体、物业服务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皖政办秘〔2024〕31号)、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充电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严格落实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政策,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充电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各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相关经营者应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265号)的规定。
各电动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充电量、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标准、服务费金额、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向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10千伏0.5703元/千瓦时;不满1千伏0.5853元/千瓦时。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可按充电电量或充电时长等方式计费。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行预收充电费用的,单次充电结束后,应据实结算,退还预收充电费用余额。
阜阳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强化价格行政指导,及时办理投诉举报、双随机检查、监管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推进电动车充电行业高质量发展。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全市电动车充电服务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完善价格管理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对电动车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来源: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