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民生   2024-09-30 18:18   贵州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范围:在禁火期内,全县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1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范围。

三、禁火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等要迅速对禁火范围进行戒严,安排人员巡山守卡,对野外用火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一)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许愿灯、纸灯笼等容易引起火灾的飞行物体。

(二)严禁携带火种、香、纸、烛和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内上坟烧香、纸、烛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荒种地、烧田土坎、烧灰积肥、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林区内、林区边缘,村民确需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必须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因垦荒造林、工程建设施工等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做好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事后熄灭余火。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范围进行垦荒造林、计划烧除、焚烧垃圾等用火活动。

(四)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六)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扛起“主防”职责,森林防火期间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各森林消防应急队,要处于临战状态,服从统一调动。

五、凡在禁火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县应急局报警电话:0855-5723160

县林业局值班电话:0855-5730142

镇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编辑:张佳佳

审核:陈令芝

核发:吴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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