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一些新污染物经过多年治理后是否会变为常规污染物?是否还有更多新污染物出现?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应当如何展开?
在近期召开的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2024年学术年会上,中国工程院院士余刚回答了这些问题。
会上,余刚提到了新污染物的概念,它是指新近发现或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
“这个概念不是从学术角度出发,更多是从管理角度出发的。”余刚指出,很多新污染物早在二三十年前,甚至更早的时候就已经进入专家们的研究视野,研究过程中专家们也意识到它们存在的风险,但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这些污染物进行有效管控。
当社会和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的认识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这些污染物逐渐被重视。
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新污染物的治理相较我国更早一些。1995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8/32号决议,邀请有关国际机构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问题进行评估。
随后,化学品安全政府间论坛确认有充分证据需要采取国际行动来减少12种POPs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为推动POPs的淘汰和削减、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其危害,2021年5月23日,包括中国在内的92个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拉开了人类向 POPs 宣战的序幕,这也是新污染物治理迈出的重要一步。
20多年来,受控POPs物质种类由12种类增加到34种类,相关的治理政策和技术体系不断完善。
“《公约》的履行不是一蹴而就的,新污染物的治理也是如此。”余刚认为,应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以及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健康环境的需求,结合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研究确定不同时期新污染物治理目标,循序渐进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如研究制定我国新污染物治理中期长期战略规划,发布不同阶段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等。
其中,清单要采用“G+X”模式,G是指国家统一的新污染物清单,X是指不同区域、流域、省市、行业的清单。
“因为中国地域很大,不同区域、行业新污染物的特点不同,要因地制宜,才能更好地起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作用。”
余刚指出,在此过程中还要加强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针对不同类别的新污染物,要综合考虑管控的经济社会影响和治理技术的经济可行性,确定最佳的治理路径。
此外,应强化科技对新污染物治理的支撑作用,发挥专委会的作用,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基础上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机制、成效评估的协同,循序渐进地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来源:中国环境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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