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对铁岭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月30日,铁岭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铁岭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出水口在线数据显示2024年1月26日21时起,连续出现出水数据超过污水排放标准,且27日、28日、29日,出水在线监测数据显示COD、氨氮、总氮日均值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经铁岭县分局24小时连续采样检测混合水样COD252mg/L,氨氮33.5mg/L,总氮64.4mg/L,以上3项指标均超标。经调查,造成此次出水超标原因为接收到上游管网进入的高浓度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造成了严重影响事件发生后,铁南污水厂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加快工艺恢复进程,包括更换活性污泥、租赁应急设备、更换维修设备、增大加药量等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经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案件启示: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坚持依法监管与优化发展并重、引导激励与约束惩戒并举、严厉打击恶意违法与全面实施企业帮扶并行等原则,“不予行政处罚并指导当事人改正”这种“有温度的执法”,更有助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
看到越来越多的污水处理厂因进水导致的出水超标被免于处罚时,感觉干环保又有力气了,那么,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是否可以免责呢?其实针对这个官方与行业间长期对立的问题,在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以下称为通知),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进水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责任和处罚做出说明,《通知》中规定: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应急事项信息接收制度,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后,按规定启动响应机制。运营单位在已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的前提下,出于优化工艺、提升效能等考虑,根据实际情况暂停部分工艺单元运行且污水达标排放的,不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是在地方环境执法过程中,还会参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法律法规,而且判定的弹性比较大,有些地区会柔性执法,对于进水超标问题,污水处理厂积极应对了的,会不予以处罚,但是有些地区,并不会把进水超标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这个是有违环境部发布的通知精神的),而且判定污水处理厂必须达标,不达标就动用不达标的法律条款来处罚,所以,在这种地区做污水处理,你也没有什么办法,只能祈祷进水不要超标,还有做好进水超标的应急还有罚款!【免责声明】本公众号发布的内容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以任何形式进行牟利。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于第一时间协商版权问题或删除内容。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