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强化以案释法,引导规范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合,推动执法水平和程序规范同步提升,经研究,现公布5起涉自然保护地、土壤污染等新领域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并对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擎天岩省级风景名胜区内
周某某茶厂非法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联合南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建瓯市擎天岩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遥感监测疑似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擎天岩省级风景区内周某某茶厂建设一座约1000平方米厂房,厂房内建设有12台电动摇青机、2台热风炉、1台茶叶风选机。经核实,该厂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情况下,对茶厂进行扩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
【查处情况】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建设构筑物,并处以2.22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二
古雷海湾风景名胜区内
漳浦县永诚水产贸易有限公司
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日,省、市、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古雷海湾风景名胜区内遥感监测疑似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漳浦县永诚水产贸易有限公司鲍鱼苗育苗项目中靠近海滩部分育苗池(共324平方米)位于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进一步核实,根据漳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的反馈文件,对照《漳州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该公司建设的鲍鱼苗育苗项目所处区域为养殖区,符合用地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该公司属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免予处罚情形规定,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日,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23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存在违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违法行为: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2023年度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及未开展2023年度土壤自行监测工作。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经集体审议,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7.2999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四
南平市浦城县
东水厂水源保护区内
叶某某丢弃农药包装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省、市、县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浦城县东水厂水源保护区内开展检查时,发现在该保护区内存在丢弃农药包装物的环境问题。经查明,违法当事人叶某某在从事农业生产时,将农药包装物随意丢弃在浦城县东水厂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的万安乡下沿村。
【查处情况】
叶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对叶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典型案例五
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违反新污染物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福建永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池内清理出来的污泥随意堆放至厂区路面,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经查阅《福建永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氟系列高新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该公司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含有二氯甲烷等新污染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5类261-084-45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经集体审议,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16.3万元罚款。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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