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手段,对违法情节轻微、造成危害较小且纠错态度积极主动的企业,推行“免罚”的容错机制,发挥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推动严格环境执法与积极服务企业、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8起生态环境领域轻微免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并对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办案单位予以表扬。
典型案例一
长乐市佳联纺织有限公司
违反固废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1日,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人员对长乐市佳联纺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定型机车间内有3桶定型废油临时堆放在车间角落处,未按规范要求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油桶周边未发现废油撒漏痕迹,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该问题后,该公司立整立改,第一时间将3桶定型废油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并在桶上贴好危废标签,做好相应台账记录。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鉴于该公司已建有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有完整的危废台账记录和转移联单。另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后,该公司立即改正,且不规范贮存危废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首违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免予处罚情形规定,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二
浦城县瑞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未办理建设项目
环评审批手续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4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浦城县瑞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两台X射线装置,均未办理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投入使用,在执法人员指出该问题后,该公司立即自行停止使用上述设备,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了医用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考虑到该公司属首次违法,且立即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免予处罚情形规定,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三
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
违反自动监控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将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上传至平台。6月5日,三明市永安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总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总氮自动在线监测仪检测结果准确,仪器运行正常。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考虑到该公司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比对验收,仅未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在期限内及时改正,且总氮在线监测设备经检测为正常运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规定,三明市永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四
厦门世宝化工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培训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厦门世宝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以来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经现场复核,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厦门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试行)》规定,厦门市海沧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五
莆田市城厢区
福瑞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城厢区福瑞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转,有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和危废管理台账,但现场危险废物暂存间未粘贴标识。执法人员向企业负责人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经现场检查指出后,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问题。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考虑到该公司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的行为,系首次发现且经现场检查指出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规定,莆田市城厢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六
厦门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清水蓝天”交叉执法监督帮扶工作组对厦门杰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标识,部分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标识。针对该问题,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开展普法宣传和培训指导,引导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立整立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于该公司是首次违法,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完成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规定,厦门市集美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七
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4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联邦印染(泉州)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废水在线监控数据,发现该公司2月27日废水总排口COD日均值为201.1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超标幅度为0.56%。经调查,该公司发现超标问题后自行排查整改,次日该公司废水总排口COD在线监控数据日均值已达标。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鉴于该公司废水中COD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于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规定,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典型案例八
南安市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
登记表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3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安市康美镇康美村围内污水管网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于2023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但南安市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未对该项目进行登记表填报并备案。经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整改,南安市城乡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于检查当日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补办备案手续。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公司于检查当日即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备案,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规定,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月3日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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