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调整!陇南住房公积金可支付购房首付款

政务   2024-10-18 18:10   甘肃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首付比例。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不变;申请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

二、放宽家庭月收入核算范围。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纳入家庭月收入计算。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将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保持至60%,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纳入家庭月收入计算。

三、放宽直系亲属共同参贷限制。本市属于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城市,允许缴存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共同参与贷款、共同还贷。

四、提高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贷款额度。缴存人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等,贷款额度在原有贷款额度6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与我市高层次人才和基层干部职工、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

五、提升贷款服务质效。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抵押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支持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解决好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现就我市开展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家庭在陇南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认购书)并缴纳房屋认购定金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

职工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认购书)、购房定金票据;

(三)提取人及其购买房屋开发商企业签署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三、提取时限

自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认购书)之日起至该房屋在住建部门完成网签备案之日止,可申请提取一次。

四、提取额度

本人和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提取金额,且不超过房屋总价。

五、提取流程

(一)职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核实账户余额后,交纳购房定金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认购书);

(二)职工携带提取材料至中心各县区管理部窗口,认真阅读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三)各县区管理部对职工提供的购房提取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办理,并根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职工认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其他规定

(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仅限购房职工本人及配偶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二)职工不得以同一套房屋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首付提取公积金后,不影响职工正常贷款。

(四)购房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提取住房公积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五)如购房职工在网签备案前中止购房行为的,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原账户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若不能及时退回提取金额的,购房职工(提取配偶公积金的包括配偶)将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5年内不能提取公积金也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对利用虚假材料、虚构买房事实套取住房公积金,扰乱住房公积金正常秩序,涉嫌违规提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职工,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陇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5日






(来源:陇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监制:杨丽君    责编:肖   红

编辑:陈晓旭    校审: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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