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濮阳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仪式在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举行。在濮阳市中意公证处的公证下,1327户(54户优先分配家庭和1273户一般家庭)申请家庭获得选房资格和顺序,在寒冷的冬日里摇到了“暖心房”。
广大网友纷纷在后台留言,
询问如何申请公租房?
哪些群体可以申请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所需的材料
和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
12月20日,
针对这些问题,“濮阳发布”安排记者
对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保障科
负责人李铭进行了采访。
据介绍,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我市先后出台了《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
根据《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我市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公租房以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进行保障,保障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对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则实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就是市、县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则是市、县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李铭说,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为市、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均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
而申请公租房的市民应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为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现有财产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且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均可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住房状况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申请公租房。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具有本地常住居民户口,或非本地常住居民户口且在本地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地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住房状况证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进行申请。
“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李铭说,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初审和核准。初审就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后报送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会同民政、公安、房产等部门,通过查档取证、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进行公示。李铭说:“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尽快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会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此外,根据《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政府决定的优先保障对象可优先予以公租房保障。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在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在确定好公租房房源、制订和公开分配方案后便可接受申请,在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查后便可参与摇号待分配及按照轮候顺序号进行选房入住。李铭说:“对成功选房的申请人,我们还会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但又不能腾退住房的,会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并强制清退。”
与此同时,值得保障对象注意的是,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公租房保障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破坏房屋结构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用的将被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公租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政策咨询电话:濮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保障科(0393-6665121)。
记者 张迪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十五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保障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对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实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为市、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人均收入、财产及住房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家庭。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委托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十九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本地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
3.申请家庭的现有财产状况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5.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申请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收入证明: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4.住房证明:住房状况证明;
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地常住居民户口,或非本地常住居民户口且在本地新就业职工及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2.申请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本地内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申请资料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
2.工作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4.住房证明:住房状况证明;
5.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或者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7日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3.核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房产等部门,通过查档取证、实地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核意见,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或电话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程序如下:
1.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 制订并公开分配方案;
3. 接受保障对象申请;
4. 对申请家庭申请资格进行联合审核;
5. 公开摇取轮候顺序号并向社会公示;
6. 按轮候顺序号进行选房,分配结果向社会公示;
7. 办理入住手续,组织配租家庭入住。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予以保障: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政府决定的优先保障对象。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不符合保障条件但又不能腾退住房的,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置权,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或长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违法活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因死亡、离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要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实物配租的家庭之间,如因家庭人口、住房区域等原因需要相互调整对换的,由双方自愿达成调整对换协议,报经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同意并备案,改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调整。
《濮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濮政〔2015〕6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做出取消其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解除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1.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或不在本市就业和居住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破坏房屋结构的;
3. 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4.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居住的;
5.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用的;
6.其他约定。
0393-666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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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丽云
初审:段利梅
终审:史瑞红
法律顾问:李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