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3日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市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组织推进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工作。市公安、人社、民政、营商环境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单身居民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主申请人为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需在哈尔滨市9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服务协议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等6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第六条 自有住房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或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第七条 正在享受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具备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但须在领取《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户通知书》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
第八条 申请家庭通过“尔滨安居”小程序、“尔滨安居”公众号申请购房资格。
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的,应当填报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户籍、婚姻、住房信息。
主申请人为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应当填报本人及家庭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婚姻、住房等信息,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相关家庭信息,签订诚信承诺书,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相关部门对其户籍、住房、婚姻、社保、劳动等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条 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市住建部门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告之申请人补录相关材料;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通过“哈尔滨共享交换平台”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在“尔滨安居”小程序、“尔滨安居”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并为申请家庭出具《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审核确认期间,申请家庭自愿退出申请的,终止对其审核确认工作;对已获得《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的,由市住建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其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由市住建部门对其购买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已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家庭,在未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如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如实申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如申请家庭不再符合申请资格,市住建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如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市住建部门应当重新为其核发《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离婚、原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离婚析产后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一方及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第十六条 对以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的,取消其购买资格,且该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中,如有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部门文字解读】
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规划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是解决大城市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房地产转型发展新模式和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按照《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要求,制定购买资格申请准入办法,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工作。
二、文件的制定过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要求,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工作,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和面向社会征询意见,形成了《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以市政府文件印发施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购买资格申请准入条件
1.明确家庭构成。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申请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单身居民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每个申请家庭只能享受(包括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一套保障性住房。例如哈市户籍的父母和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且在哈市主城6区内均无自有住房,父母作为一个家庭,成年子女作为一个独立家庭,分别申请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2.明确资格条件。具有哈市9区户口和非哈市9区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房资格,并同时符合相应条件:一是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申请家庭成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二是主申请人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需在哈尔滨市9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已签订在哈尔滨市9区工作的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三个月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家庭成员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南岗区、香坊区、道外区、平房区、松北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同时,考虑到我市现有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部分家庭也存在购房需求,因此《办法》中明确此类家庭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但须在领取《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户通知书》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3.明确自有住房范畴。自有住房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或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二)确定购买资格受理审核流程
为方便居民资格申请办理,提高资格受理审核效率,保证资格审核质量,资格受理审核通过线上办理,利用我市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核对。办理流程分为:1.申请。申请家庭通过“尔滨安居”小程序、“尔滨安居”公众号申请购房资格,并填报家庭成员户籍、婚姻、住房、社保、劳动等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受理。市住建部门对申请家庭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之申请人补录相关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3.审核。市住建部门通过“哈尔滨共享交换平台”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住房、婚姻、社保等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在小程序、公众号公示5天。4.确认。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并为申请家庭出具《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通知书》。
(三)规范动态管理
由于从取得购买资格到实际购房会存在一定时间跨度,为保障购房资格的真实准确,对于已获得购买资格的,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市住建部门将对其购买资格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购买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对申请家庭在未购房前,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市住建部门如实申报,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申请家庭已购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申请家庭成员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已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离婚、原未成年子女已满18周岁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离婚析产后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一方及已满18周岁的子女,可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四、文件的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电话:0451-876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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