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这些厂房被罚!还被曝光...

文化   2024-10-08 21:10   广东  

为进一步规范分租式厂房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外包外租违法违规行为,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持续开展分租式厂房专项执法检查。希望各企业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担当起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产责任,行之有效地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现向社会曝光近期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2024年6月23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化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出租方李某某将厂房分租给其他公司使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向承租单位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方李某某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出租方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出租方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6月27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纸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分租给某公司使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向承租单位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纸品公司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纸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纸品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8月27日,坦洲镇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印花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出租方高某某将厂房分租给其他公司使用,但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向承租单位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对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高某某上述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出租方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已将高某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第一款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分租式厂房”安全如何管?

出租方如何保障安全?

1、出租方务必在出租前详细了解掌握承租方基本情况,不得将厂房(仓库)出租给列入负面清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2、出租方务必与各承租方每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责任书在厂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3、出租方务必在厂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厂区平面(楼层)分布图和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

4、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5、出租方务必配备专(兼)职电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电气线路检查。

6、出租方务必牵头排查、公示覆盖整个“分租式厂房”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辨识生产企业之间风脸相互叠加的情形。

7、出租方务必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检查,每日了解攀握各承租方生产状态、在岗人数、委外作业人数等情况,对承租方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对承租方特殊作业开展现场监护。

8、出租方务必加强动火作业管理,对临时动火作业进行监护。

9、出租方务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所有承租方全员参与的应急逃生演练。

10、出租方务必牵头安装覆盖整个“分租式厂房”区域的、符合技术规范的一键警报广播、烟感报警等报警设施,在可燃材料仓库、堆场以及安全出口、逃生通道、消防车通道等重点部位加密设置视频监控。可燃物料集中或燃烧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仓库与生产同楼的车间,督促承租方为员工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手电筒、安全哨和逃生锤,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呼吁广大市民朋友

企业职工、生产经营主体

分租式厂房承租单位

如有发现分租式厂房出租方、承租方

有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

请拿起您的手机拨打“12345”

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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